沙某当年因儿子要入籍读书,便把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两夫妻离婚后,沙某入住涉案房屋,但其后被赶出,沙某一气之下把儿子告上法庭,欲夺回房产。近日,人民法院审理此宗关于房产争夺的家庭纠纷案,最后法官判决房产归儿子所有。
案情
“馈赠”变“买卖”
父子欲争房产
今年75岁的沙某是香港居民,经历过两次婚姻,谭某文是其第一任妻子,早在90年代,其与谭某文共同购买了位于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一处房产。沙某和谭某文离婚后,便和刘某结婚,两人育有一子沙某健。2001年,尚且年幼的沙某健需要入户籍读书,沙某便将该房馈赠给他,待他长大后取回。当中不涉及买卖,从没有收款及付款,因沙某深信幼子长大后,不会违反诺言,独吞沙某用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子。2003年,刘某和沙某健便跟随沙某到香港定居生活了。
直到2010年沙某与刘某离婚,在离婚后一次偶然的争吵中,刘某气急之下说出了房子转名时,她曾私自将“馈赠”改为“买卖”。沙某这才发现自己一直被骗,因当时房子是馈赠给沙某健,而不是买卖,没有收过刘某或沙某健一分钱,也未交纳应缴的国家税款。
在此前,由于家人都在香港定居,广州的房屋空置便租了出去,一直以来房屋均由沙某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自2012年起,随着年龄大了,沙某打算安度晚年,便搬进了该花都区的房屋。但令沙某没有想到的是,今年初,刘某和她的亲戚在沙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打烂门锁,把家私、家电砸烂和占用,并将沙某赶出了家门。沙某情急之下报了警,但警察告知属于家庭纠纷,沙某便向法院起诉,将自己曾经的妻子和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为沙某及谭某文所有,并要求赔偿自己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费1000元。
庭审
当年写下的授权书被判无效
沙某称,因担心被告刘某夺其家产,就书写了一份《授权书》,内容是该花都区的房屋原由沙某自己和谭某文所有,沙某为沙某健入户读书故转名给沙某健,沙某健授权委托沙某全权处理,物业的业权归沙某所有。当时沙某健在香港念小学,沙某写完后并让沙某健在《授权书》上签名。签订《授权书》时只有沙某父子二人,刘某并不在场。
沙某健对此作出书面答辩称,沙某和谭某文都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自己当时只有几岁,房产过户手续均由他们两人去房管所办理,距今已过了13年,他们没有权利取回房产。至于《授权书》,当时其是在未成年的情况下签名的,而且沙某是叫其写一个“沙”字,最后演变成了一份《授权书》。沙某健称,房屋里的家私、家电等物品是母亲刘某与沙某离婚时已协商好分给母亲的,沙某无任何物品在家里。
对于《授权书》,法院认为其内容由沙某书写,仅有“沙某健”的签名,难以证明是沙某书写完正文内容后,由沙某健对正文内容的确认。即使是被告沙某健签名,签订时沙某健不满14周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完全理解和认识《授权书》涉及的房屋权属等问题。
判决
无法证明是赠与
法院判定是出售
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和被告提交的《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于2001年1月19日过户登记至被告沙某健名下,权属人是被告沙某健,权属来源为向两原告购买,买契税纳税金额1374元。沙某认为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沙某健名下并非出售而是赠与,待沙某健成年后取回,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沙某的陈述不予采纳。
而沙某作为被告沙某健的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沙某以该《授权书》作为被告沙某健承认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的证据,与法律不符。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沙某和谭某文要求将涉案房屋归二人所有,以及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取回被扣和被取走的家私、家电等财物,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涉案房产和房屋内的财物归儿子沙某健所有。
主张物权的人须证明自己享有物权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力,对于不动产,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登记记载,那么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故在物权确认之诉中,对他人占有或登记在他人名下之物主张物权的人,须举证证明自己享有物权的事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若赠与合同生效并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受赠人即取得了房屋产权,在赠与被依法撤销前,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