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买房后登记在母亲名下并由母亲居住,待女儿想进住该房时,却遭到母亲的拒绝由此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母女俩为此反目并对簿公堂。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承认实际出资人为女儿且不能证明有赠与情况,据此,一审判令诉争房归女儿所有。
2005年3月,本市东丽区农民乔某出资18.5万元购买了本区一套住房,当时乔某由于居住地的原因,与该房屋的开发商联系不便,便委托其同胞哥哥乔某某办理相关房屋购买及登记手续,并以母亲韩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房屋交付使用后,韩某搬进该房内居住。2010年,乔某要求进住该房,韩某却以房屋产权证在她名下为由,拒绝了女儿的要求。乔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中,韩某承认该诉争房屋非自己出资购买,对房屋的来源亦承认系乔某出资购买,但认为该房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权应归自己,因此不同意女儿乔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所购买房屋的登记手续,其所有人表现为被告,但原告为实际出资人而并非被告,且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有赠与和其他情况的存在。庭审中,被告亦承认该房屋非自己出资。故原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