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委托何某买了王某单位团购的商品房,但房产证下来之后王某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将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
张某诉称,王某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团购商品房,但王某无意自己出资购房,后经人介绍,张某想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因张某当时是在校学生,他就委托姑姑何某出面,由何某于2007年10月24日与王某签订协议,并支付5万元补偿费。2007年11月15日,张某以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张某支付了包括房款、契税等在内的全部费用。该房从交房至今由张某居住使用。
按协议约定,在该房可以上市交易时王某应在3个月内协同何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称,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于2010年7月1日已经办理,可以办理过户,但其多
次催促,王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张某遂将何某、王某起诉到法院。
对此,何某称,张某所诉属实,请王某尽快将房屋产权过户。
王某则辩称,本案房产与张某无关,原告主体不适合。因为他与何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故此原告请求不应支持。诉讼中,王某的前妻李某说该房屋是王某背着她偷偷转让的,后两人离婚时已经约定此房归她所有,因此要求判决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王某与何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王某同意何某出资认购其单位团购中的住房一套;购房过程中王某出面办理一切手续,所需费用由何某认缴,房屋产权归何某所有;何某一次性支付5万元补偿费;该住房按规定可以上市交易时王某应在3个月内协同何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何某认缴。
2008年3月,张某以王某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数额分期偿还银行贷款至今。2008年4月17日,张某以王某名义向有关部门缴纳了购房契税。上述房屋交付后,张某搬入该房居住,并自2010年4月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2010年7月1日,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自愿与何某签订协议,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何某受张某委托以自己名义与王某签订,此后由张某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并在房屋建成后接受房屋并居住至今。即使王某在与何某订立协议时不知道何某与张某的代理关系,但在协议履行中何某已明确向王某披露了其与张某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张某亦可行使何某在协议中享有的权利,王某应依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