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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父母老宅拆迁取得多套回迁安置房,全体家庭成员为落实老人赡养事宜、明确财产归属,自愿签署书面家庭协议,约定由一名子女承担父母全程赡养义务,案涉回迁房归该子女所有。该子女依约履行全部赡养义务,照料两位老人终老。房屋具备不动产办理条件后,其余亲属主张案涉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要求法定分割。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确认案涉房屋权益归履约赡养子女单独享有,驳回其余亲属的分割主张。
涉案人物及主体
被继承人(父母):冯父、冯母
原告(履约赡养子女):冯五(家中五子)
被告(其余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冯大、冯二、冯三、冯四、冯六、冯七及各子女配偶、晚辈亲属
拆迁经办单位:某住宅合作社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争议三居室回迁安置房)、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同批次拆迁安置房源)
案件基本事实
冯父与冯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七名子女。上世纪九十年代,二人名下原有老宅纳入拆迁范围。本次拆迁结合在册户籍人口、家庭户数核定安置权益,共分配三套回迁安置房,包含本案争议的一号三居室房屋及另外两套小户型安置房屋。
1997年,冯父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长期照料。为妥善处置老人赡养问题,同时明确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归属,冯母及全部子女共同签署书面家庭协议,对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作出明确约定。
协议核心内容约定:由家中五子冯五承担冯父、冯母的全部养老、照料义务,负责两位老人终老事宜;作为义务履行的对价,案涉一号三居室房屋权益归冯五所有,待房屋具备产权办理条件时,全体家庭成员配合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全体家庭成员均自愿签字确认,协议系各方一致合意结果。
协议签署后,冯五依约履行赡养义务,全程照料病重的冯父。冯父去世后,冯五继续照料冯母日常生活,直至冯母终老,完整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赡养义务,且长期实际占有、管控案涉一号房屋。
因原产权单位历史遗留问题,案涉一号房屋长期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2021年,该房屋政策障碍消除,已完全具备产权办理、权属过户条件。冯五主动联系其余家庭成员,协商配合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
部分家庭成员对此提出异议,拒绝配合办理权属登记,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冯父、冯母的遗产,应当由全体子女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另有部分亲属主张自身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享有房屋专属安置份额,还有亲属以持有购房合同原件为由,主张享有房屋财产权益。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冯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全部权益归其单独享有。
被告方主要抗辩理由
1. 案涉家庭协议未经公证、无捺印确认,仅约定房屋居住使用权利,未明确产权归属,案涉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应当由全体子女法定分割;
2. 原告冯五未全面妥善履行赡养义务,未充分照料老人晚年生活,无权依据协议取得案涉房屋权益;
3. 本次拆迁安置权益涵盖多名家庭成员的户籍安置利益,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父母单方财产,部分安置人口享有独立房屋份额;
4. 部分亲属持有案涉房屋购房合同原件,主张该行为系父母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自身应当分得对应财产权益。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案涉房屋财产权益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本次拆迁的被拆迁主体为冯父,案涉回迁房屋系基于冯父、冯母原有老宅产权置换取得的财产权益。拆迁政策中依据在册户籍人口核定安置户型、面积,仅为拆迁安置的政策核算依据,并不会直接创设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份额。在册户籍人员仅以安置人口身份,无法主张案涉房屋共有产权。
二、各方签署的家庭赡养及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1997年签署的书面协议,由房屋权利人、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字确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兼具家庭成员赡养义务分配与家庭财产分割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约家庭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协议约定内容为房屋产权归属,并非单纯居住权益
协议文本明确记载房屋转让、配合办理转户手续等内容,文意清晰、无歧义,足以认定各方缔约时的真实合意是将案涉房屋完整产权归属原告,而非仅授予原告临时居住使用权。被告单方对协议内容的限制性解读,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四、原告已依约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取得对应财产权益
协议签署后短期内冯父病逝,此后冯母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日常照料、养老送终,能够认定原告完整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各位被告在老人生前,从未对赡养事宜及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该抗辩主张不符合客观常理,法院不予采纳。
五、持有购房合同原件不产生物权及财产权益
亲属仅以保管购房合同原件为由主张房屋权益,无书面赠与协议、确权文书等有效证据佐证父母存在赠与意思表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确认某住宅合作社与冯父就一号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冯五享有、承担;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实务解读
1、合法有效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附赡养义务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在协议约定的义务已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案涉财产权属已提前确定,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其余继承人无权主张法定继承分割。
2、拆迁安置户籍资格与房屋产权归属相互独立
拆迁安置过程中,户籍人口仅作为安置面积、户型的核算参考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产权份额。家庭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仍应以原财产权属、家庭成员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作为核心判定依据。
3、书面家事协议的效力不因未公证、无捺印而无效
法律并未要求家庭财产分割、赡养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或捺印,各方当事人自愿签字确认,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单方否认协议效力、曲解协议内容的,在无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4、家庭财产分配适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家庭成员之间约定以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取得财产对价的,履约一方依法取得对应财产权益。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事后主张分割对应财产的,因缺乏权利基础,其诉求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案例总结
家庭内部就老人赡养、财产分割达成的书面合意,是处理家事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合法有效的家事协议对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协议附赡养义务的,在履约方全面履行养老照料义务后,依法取得约定财产的完整权益,其他家庭成员无权事后否定协议效力、主张分割已确权的家庭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