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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夫妻离婚前,一家人通过法院调解、私下补签协议,明确拆迁回迁房归女方和孩子所有,女方也按约定支付了补偿款。等到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时,男方及长辈家人却拖延、拒不配合。女方无奈起诉维权,法院直接判决:房屋归母子所有,全员配合过户!
涉案人物
原告:温某(女方)、温小某(婚生子)
被告1(前夫):陆某
被告2(前夫父亲):陆大某
被告3(前夫母亲):许某
第三人(拆迁开发公司):甲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房)
案情回顾
温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儿子温小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母亲温某抚养。
早年家中老宅拆迁,温某、温小某、陆某一家均属于合法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对应的拆迁安置权益。拆迁后,家庭利用拆迁补偿款及安置优惠面积,购置了包含一号房屋在内的多套回迁房。
离婚后,双方因回迁房归属产生争议,温某母子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全家人达成一致书面调解协议:一号房屋归温某、温小某母子居住使用,待房屋具备办证过户条件时,所有家人无条件配合将房屋登记至母子二人名下,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拦。
为进一步固定房屋权属,温某与前夫陆某另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再次明确:一号房屋永久归温某、温小某所有。温某自愿向陆某支付3万元补偿款,分两笔支付;剩余尾款待可以过户时,陆某必须无条件配合办证,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温某承担。
协议签订后,温某严格履约,按时支付了首期补偿款,完全履行了义务。
后续一号房屋完成手续备案,正式具备不动产登记、过户条件。温某母子多次联系陆某及其父母,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方却无故拖延、拒不配合。无奈之下,温某母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判令家人配合过户。
被告方抗辩理由
陆某及父母辩称:并非自己故意拒绝过户,所有房屋证件、户口本等资料均在原告手中,原告从未主动联系配合办证,且房屋暂时不具备办证条件,不应由己方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核心认定
1、家庭调解协议、私下财产协议均合法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双方后续自愿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均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所有家人具备法律约束力,所有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约。
2、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温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对应补偿款项,完整履行己方义务,依法应当享有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权益。
3、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必须配合履约
第三人甲公司明确说明,案涉房屋手续齐全,无查封、无限制情形,已经完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全部条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配合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判决结果
1、确认一号房屋归温某、温小某母子共同所有;
2、前夫、前夫父母及第三人公司,需无条件配合母子二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正式过户至温某、温小某名下。
普法干货
1、法院调解书效力极高,不可随意反悔
在法院主持下签署的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和判决书同等效力。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房产归属约定,事后不能随意反悔、拒不履行。
2、白纸黑字的婚内、离婚财产协议必须履行
夫妻、家庭成员之间自愿签订的房产分割、补偿协议,只要是真实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就必须严格履约,一方违约拖延过户,另一方可以起诉强制过户。
3、拆迁回迁房可以约定归子女、单方所有
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家庭共有权益,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将房屋归母子、单方所有的,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其他亲属无权事后争产、阻拦过户。
4、具备过户条件即可强制过户
只要房屋手续齐全、无政策限制、无查封抵押,协议约定清晰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强制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案例总结
家庭拆迁分房、离婚分房,只要签署了书面协议、法院调解书,权属就已固定。哪怕时隔多年、房价变动,签字各方都必须信守承诺、配合过户。一旦对方恶意违约拖延,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确权、强制过户,合法权益一定会被法院支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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