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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能否因尽赡养义务多分遗产?北京继承律师教你正确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长子张明、长女张华、次子张强。张建国于2003年5月30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12月7日去世。

张华与王建国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丽。张华于2014年12月18日去世。

张华与王建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号房屋,该房屋产权于2001年11月19日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因张华先于母亲李秀英去世,张明、张强作为李秀英的子女,有权继承一号房屋中属于李秀英的份额。

然而,王建国、王丽在张明、张强及李秀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一号房屋从王建国名下过户至王丽及其配偶赵某名下。

张明、张强发现后,将王建国、王丽、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年5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王建国与王丽、赵某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8月9日,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恢复登记至王建国名下。

张明、张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的份额,由王建国、王丽按十二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

各方主张:

张明、张强主张:

王建国、王丽私自转移被继承人名下遗产,应少分遗产

张明、张强对李秀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王建国、王丽主张:

张华去世后将一号房屋进行转移登记,王丽曾告知李秀英房屋过户的事情

王建国、王丽对张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且与张华共同居住,要求多分遗产

张华患病二年半期间,张强每天去看望

房屋价值评估:

经张强申请,法院委托甲公司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一号房屋于2024年7月9日的市场价值为410.4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遗产应当如何分配,以及是否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

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关于遗产范围的认定:

一号房屋系王建国与张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张华去世后,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为王建国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额由李秀英、王建国、王丽继承,每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李秀英去世后,其六分之一份额由张明、张强、王丽继承,每人各占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多分或少分遗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张明、张强主张王建国、王丽私自转移房屋应少分遗产,王建国、王丽主张对张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建国、王丽有隐匿、侵吞遗产的故意,故对张明、张强以王建国、王丽私自转移房屋为由要求多分的主张,不予采纳。同时,张明、张强、王建国、王丽均要求多分遗产,理由及证据均不充分,故均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由王建国继承所有;

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明、张强房屋折价款每人228000元,给付王丽房屋折价款912000元;

驳回张明、张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继承开始的时间节点: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张华去世时继承开始,李秀英去世时再次发生继承,需要分别计算。

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关系: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准确计算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份额:张华先于李秀英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王丽代位继承;李秀英去世后,其应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

充分举证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虽然本案中各方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均未被采纳,但充分的证据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

诉讼策略得当: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再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分步解决,提高了诉讼效率。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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