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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继承房产却怠于析产,债权人代位诉讼胜诉!房产纠纷律师揭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明与李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分别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强应于2021年10月11日前支付王明本金140万元、收益152500元。

2018年7月31日,王明向甲公司、乙公司出借本金110万元,约定年收益11.5%;2018年11月21日王明向甲公司、乙公司出借本金100万元,约定年收益10.5%,李强均是担保人。

然而,李强拒不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王明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扣李强名下公积金68852.69元并发还给王明,后因李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明的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

经王明查证得知,李强系李建国与张红的独生子。李建国与张红于1980年7月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5月19日登记离婚。李建国于2021年10月25日因去世被注销户口。

自2019年3月14日至今,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系其单独所有。李建国去世后,李强系该房产的唯一继承人,能够依法取得一号房屋产权份额。但李强一直怠于对一号房屋进行析产确权,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导致王明债权至今无法实现。

故王明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强对一号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明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及李强是否继承了一号房屋。

关于代位析产诉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案中,李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李强之父李建国于2021年10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建国名下有一号房屋遗产一套。李强作为李建国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一号房屋的意思表示,且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李强仍未就本案所涉遗产继承事宜作出表示,应视为其接受对一号房屋的继承。

关于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离婚后购置,且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载明该房屋为李建国单独所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一号房屋为李建国的个人财产。现无证据证明李建国有其他继承人或留有遗嘱、遗赠协议。

关于李强的诉讼权利:

李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对于王明请求确认李强依法继承李建国名下一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成功运用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证明了李强怠于行使继承权,影响了王明债权的实现。

证据准备充分:提交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公安机关证明信、离婚证、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抓住案件本质:本案本质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而非简单的继承纠纷。始终坚持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继承权的观点。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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