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四个儿子:长子王大勇、次子王大强、三子王大刚、四子王大明。其中,王大强过继给了王建国的兄长,并继承了相应的遗产。
王建国于2011年12月16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2月5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李秀英留有遗产一套,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南路的二号房屋。
为明确二号房屋的继承份额,王大明曾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二号房屋由王大勇、王大刚、王大明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该判决生效后,二号房屋已变更登记为王大勇、王大刚、王大明各占三分之一按份共有。
然而,二号房屋虽然按照判决变更了产权登记,但一直由王大刚实际控制使用。由于遗产纠纷,兄弟之间感情更加疏离,王大勇和王大明不可能搬到二号房屋与王大刚一起居住。为了彻底解决矛盾,王大勇和王大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号房屋归其二人所有,由其二人支付王大刚房屋折价款,并要求王大刚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王大刚辩称不同意分割,理由如下:
二号房屋是在2020年12月左右由其装修,装修费用5万元,且各方同意其入住;
目前各方都没有按照市场价值支付折价款的能力,要求保持现状;
不同意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房屋,担心房屋价值折损;
其占有房屋是基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是有权占有,要求王大勇、王大明支付房屋三分之一的折价款才能腾退。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号房屋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首先,根据生效判决书的认定,二号房屋由王大勇、王大明、王大刚按份共有,三人各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二号房屋不得分割,故王大勇、王大明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
其次,关于分割方式,双方均同意二号房屋归王大勇、王大明所有,由王大勇、王大明支付王大刚房屋折价款,且确定二号房屋现值300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判令二号房屋归王大勇、王大明所有,王大勇、王大明应支付王大刚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再次,关于王大刚主张的装修费用5万元和购买房屋时支出的2万元,法院认为:
王大刚主张的购买二号房屋时支出2万元的抗辩意见,已在生效案件中予以处理,且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采信;
王大刚主张的装修费用5万元,亦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
王大刚居住使用二号房屋期间所支出的物业费、取暖费,系其使用房屋应当承担的费用,要求王大勇、王大明支付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
最后,因二号房屋已判归王大勇、王大明所有,故王大勇、王大明要求王大刚腾退二号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按份共有分割规则:成功论证了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适用。
证据准备充分:提交了生效判决书、不动产权证书等关键证据,证明二号房屋为按份共有状态,且未约定不得分割。
抓住案件本质:本案本质是共有物分割纠纷,而非简单的房屋腾退纠纷。始终坚持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的观点。
协商解决思路:双方均同意二号房屋归王大勇、王大明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这一协商结果为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