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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房产交易没留证据,如何维权?北京房屋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0年,王建国把单位分的一套房,以20万元“亲情价”卖给大舅子李强。

当天就办了过户,房子一直由李强一家住着。

可13年后,王建国突然起诉:

“他一分钱没付!我要解除合同,把房子要回来!”

更戏剧性的是——

李强已去世,妻子、继女、儿子、老母亲被一并告上法庭。

有人说是“赠与”,有人说“早就付了现金”,还有人怀疑是“串通虚假诉讼”……

一套过户13年的房子,还能因为“没打收条”就被收回吗?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故事要从1997年说起

王建国早年获得单位分配的一号房屋,后买断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1997年起,其妻兄李强因无房,借住该房。2007年,李强与赵梅再婚,继女小赵(未成年)一同入住。

2010年11月25日,基于亲属关系,王建国与李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

一号房屋以20万元出售给李强;

当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至李强一人名下;

2011年1月,李强又将房屋变更为与赵梅共同共有。

此后,李强一家持续居住,王建国从未催要房款,也未提出异议。

2022年,李强因病去世。

2023年,王建国突然起诉,称:

“李强一直说没钱,房款至今未付!现依据《民法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被告包括:

李强妻子赵梅、继女小赵;

李强与前妻之子李明;

李强母亲张老太太(王建国岳母)。

赵梅一方坚决反对:

房款早已现金支付,因是亲戚,没打收条;

合同13年前已履行完毕,解除权早已过期;

王建国常年缴纳物业费?那是帮亲戚代缴,不能证明未付款;

李明和张老太太长期不与李强同住,且与王建国有利益关联,证言不可信;

继女小赵是合法继承人,本案遗漏必要当事人,应中止审理。

李明书面辩称:“房子其实是赠与,后来还转给我了。”

张老太太则表示:“你们怎么判都行,我不懂。”

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

房屋已于2010年完成过户,且实际交付使用13年;

王建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真未收款,不可能13年不主张权利;

双方系姻亲,现金交易无收条符合常理。

第二,解除权是否已消灭?

即便存在未付款情形,根据《民法典》,解除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3年未主张,远超除斥期间,权利已丧失。

第三,关于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

双方均无直接证据(无转账、无收条);

但结合过户即时完成、长期居住、无催款记录、亲属关系等事实,法院采信“已付款”主张更具合理性。

此外,法院指出:

“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即终止,不存在‘解除’基础。原告混淆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追责’的概念。”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王建国全部诉讼请求:

不支持解除合同;

不支持返还房屋;

不支持腾退;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一场试图“翻旧账”的诉讼,最终以败诉告终。

胜诉关键在哪?

本案胜诉源于三大法律策略:

强调“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法律定性

过户+交付+长期占有 = 合同义务终结,非“未履行”。

精准援引“除斥期间”规则

解除权不是永久权利,13年沉默等于放弃。

用生活常理补强证据链

亲属间现金交易、无收条、互帮缴费,符合社会习惯,法院予以采信。

重要提醒:

✅ 亲属间房产交易,即便信任也要保留付款凭证;

✅ 若确为赠与,应签《赠与合同》而非《买卖合同》,避免日后争议;

✅ 权利受侵应及时主张,拖延等于放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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