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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被推翻!只因证人是亲属|北京继承纠纷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4-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1年,王刚因肝病不幸去世,年仅40岁,留下妻子张梅和年幼的儿子王浩。

当时,他的父母——王建国、李秀英尚健在,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未对王刚名下的一号房屋(婚后与张梅共同购买)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王刚去世时,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 配偶张梅

✅ 儿子王浩

✅ 父亲王建国

✅ 母亲李秀英

四人各占1/4份额。

但由于老人年迈、家庭关系尚可,这套房子一直由张梅母子居住使用,遗产也未实际分割。

此后近20年,张梅独自抚养儿子,并长期照料公婆:

每周买菜送饭、打扫卫生;

老人生病时第一时间送医陪护;

虽未同住,却风雨无阻,尽心尽力。

然而命运再次打击这个家庭——

父亲王建国于2006年去世,母亲李秀英于2020年离世,两人均未留下遗嘱。

这时,一个关键法律规则启动了:“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

王建国、李秀英生前从未表示放弃继承儿子王刚的房产份额,

他们在去世后,本应继承的那部分(合计50%中的1/2,即25%)自动转移给了他们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而他们唯一的在世子女,就是王刚的哥哥——王强。

于是,2022年,王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依法继承一号房屋25%的产权份额。”

张梅和王浩坚决反对:

“你弟弟临终前亲口说‘所有财产都给我儿子’!而且我妈照顾公婆20年,你多年不闻不问,凭什么分房?”

更关键的是——在此前另案中,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张梅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焦点由此聚焦三大问题:

王刚的“临终一句话”是否构成有效口头遗嘱?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张梅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王强还能否通过“转继承”获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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