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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不认“事实婚姻”?北京遗产律师谈1994年后法律变化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一场围绕“事实婚姻”的遗产争夺

2021年,赵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及65万余元银行存款。他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离世。

他的三个兄弟、一个妹妹(已故)的两个女儿,共五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全部遗产。

然而,一位名叫李女士的女性突然出现,声称:“我和赵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3年,房子是我们一起买的,钱也是共用的,我至少应分一半!”

李女士称,两人因赵先生患有乙肝未领结婚证,但长期共同居住、互相照顾。赵先生生前还将房产证、银行卡交给她保管,“这说明他把财产都给了我”。

二、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方(兄弟姐妹)反驳:

房屋是赵先生2000年个人出资购买,2004年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李女士虽曾照料赵先生,但其去世前两年主要由家人照顾;

所谓“共同财产”无任何出资证明或共有协议;

银行卡交予保管不等于赠与,更不代表放弃继承权。

李女士则坚持:

双方财产早已混同,购房时她有出资(但未提供转账或收据);

她垫付医疗费、操办丧事,投入大量情感与金钱;

按“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应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

三、法院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继承人身份明确:赵先生无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其兄弟姐妹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妹妹先于其去世,由两名侄女代位继承;

✅ 房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李女士未能证明其出资或共有约定,不构成共同财产;

✅ 同居不等于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

✅ 可适当分得遗产:鉴于李女士长期照顾赵先生,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将全部银行存款判归其所有,作为对其扶养行为的补偿;

❌ 房产不予分割给非继承人:李女士无权主张房屋产权。

最终,一号房屋由五原告按份共有(三兄弟各1/4,两侄女各1/8),存款归李女士,双方其他请求均被驳回。

四、律师手记:同居再久,也不等于配偶

第一,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未登记即不成立婚姻关系),同居伴侣无法自动成为法定继承人;

第二,主张“共同财产”必须举证,仅有口头陈述或长期同居,不足以推翻房产登记效力;

第三,《民法典》第1131条是重要救济途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但通常限于现金、动产,极少涉及房产分割;

第四,房产证+出资凭证+登记时间,是判断房产权属的核心依据。

此案提醒公众:

若希望同居伴侣继承财产,务必通过遗嘱明确安排;

协助购房或装修,保留转账记录、书面协议;

照料老人虽值得肯定,但若无法律身份,难以主张大额不动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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