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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只有两人名字,其他子女还有份吗?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看房屋来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一场围绕拆迁利益的争夺

2010年,北京朝阳区长店村启动拆迁。老周家的“九号院”被腾退,户主周老先生与儿子小周(智力残疾二级)作为被安置人,共获得318万余元补偿款,并用其中86万余元购买了三套定向安置房——后称“一号”“二号”“三号”房屋。

周老先生的妻子早于2007年去世。2015年,92岁的周老先生在乙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立下遗嘱:三套安置房及剩余拆迁款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由女儿周女士继承。同日,他还签署赠与协议,将115万元现金当场交付女儿。

2021年周老先生去世后,周女士作为原告,与其弟弟小周(由她担任监护人)共同起诉,要求确认三套房归其继承,并主张全部剩余拆迁款。

但她的哥哥和姐姐坚决反对:“房子是我们父母共建的,母亲那份你不能独吞!而且爸92岁,眼睛看不清、记性差,遗嘱根本不是他真实意思!”

二、争议焦点:遗嘱是否有效?母亲遗产如何分?

被告提出三大质疑:

九号院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2007年去世时未分割,拆迁利益应先析出母亲一半,再由全体子女法定继承;

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视频中自述“眼花看不清”“说完就忘”,律师笔录还存在诱导和篡改;

女儿控制父亲多年,隔绝亲情,涉嫌利用监护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而周女士提交了:

遗嘱全程录像(显示老人思路清晰、表达连贯);

医疗票据、租房合同、丧葬支出等,证明自己长期照料父亲;

弟弟的残疾证及法院指定监护文书;

母亲遗产放弃声明(虽然后来翻悔,但法院未采信)。

三、法院的平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遗嘱部分有效:周老先生处分自己份额的财产合法有效,剩余拆迁款200余万元归周女士;

✅ 房屋性质特殊:三套安置房基于“每人50平米”政策购得,小周作为未婚本村村民可享100平米,故二号、三号房判归小周居住使用,一号房归周女士;

✅ 母亲遗产需法定继承:九号院属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份额应由四子女均分。因周女士掌控资金,判其向哥哥、姐姐各支付18万元;

❌ 租金收益不予支持:原告称租金用于父亲医疗,但未充分举证,且房屋归属已定,不再另行分割。

最终,三套房实际由周女士及其监护的弟弟控制,现金也基本保留在她手中,其他子女仅获小额补偿。

四、律师手记:高龄立遗嘱,关键在“真实意愿”与“证据闭环”

第一,高龄不等于无行为能力。只要录像显示思维清晰、表达自主,即使有基础疾病,遗嘱仍可能被认可;

第二,拆迁利益需先析产后继承。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处置全部拆迁利益存在风险,最好提前分割或取得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

第三,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法院虽未明说“多分”,但在分配时明显倾向长期照料者;

第四,监护人身份是双刃剑。既可保护弱势继承人,也可能引发“侵占遗产”质疑,务必保留完整支出凭证。

此案提醒家庭:

涉及大额拆迁利益,尽早通过协议或公证明确权属;

立遗嘱时,务必全程录像、避免诱导、确保老人理解内容;

若有残疾继承人,及时申请监护资格,合法代管财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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