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小张,离婚后小张由张女士抚养并共同生活。1959年,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小张与小李系同母异父姐妹,二人长期与张女士、李先生共同生活。2020年,李先生、张女士先后去世,遗留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23.6平方米)一处,该房屋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生前留有多份遗嘱,小张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可张女士自书遗嘱效力,判令一号房屋中张女士的份额由其独自继承,小李承担诉讼费用。小李辩称,不同意小张全部诉讼请求,主张双方应平均继承一号房屋,并称张女士与李先生生前留有多份遗嘱及夫妻协议,意思表示一致,均约定张女士对房屋的50%份额由小张继承,李先生对房屋的50%份额由小李继承,双方曾协商通过法定继承公证,约定一人一半继承房屋,小张现反悔违背老人真实意愿。
庭审中,双方提交了多份遗嘱及相关证据,小张提交张女士2015年、2016年两份自书遗嘱,主张张女士名下房屋份额归其所有;小李提交张女士与李先生2013年、2016年多份遗嘱及夫妻协议,主张房屋应由二人各继承一半。双方均申请对遗嘱签名、字迹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双方提交的大部分遗嘱字迹及签名真实有效,仅小李提交的一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
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某区一号房屋,由小张继承50%所有权份额,由小李继承50%所有权份额;
2. 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为被继承人张女士、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应按有效遗嘱进行处理。
关于双方提交的遗嘱效力:小李提交的2013年遗嘱仅为照片,未提供原件且小张不予认可,无法核实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经鉴定,小张提交的张女士两份自书遗嘱、小李提交的李先生自书遗嘱,均符合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有效,张女士有权处分其名下房屋份额,李先生有权处分其名下财产份额。
小李提交的2016年代书遗嘱,因由继承人小李代书,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不符合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被认定为无效;其提交的夫妻协议,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并非遗嘱,且协议所附“生前卖房平分售房款”的条件未达成,未生效。
综上,小张提交的张女士两份遗嘱明确约定,一号房屋中张女士的份额由小张继承;小李提交的李先生自书遗嘱明确约定,李先生的财产由小李继承。因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故判决小张、小李各继承该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作为典型的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边界,结合办案实践,总结以下几点心得,也为面临同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第一,遗嘱效力认定是继承纠纷的核心,形式要件不可忽视。自书遗嘱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的核心要求,代书遗嘱则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小李提交的代书遗嘱因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被认定无效,险些影响其合法继承权,这也提醒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需先分割、后继承。本案中,一号房屋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方个人财产,分割遗产时,需先将房屋50%份额归配偶所有,剩余50%份额作为被继承人遗产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也是避免遗产分割纠纷的关键。
第三,多份遗嘱并存时,优先认定合法有效遗嘱,意思表示一致的遗嘱可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双方提交多份遗嘱,法院优先采信经鉴定真实、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结合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最终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当事人订立多份遗嘱时,应确保内容一致,若有补充或变更,需明确注明,避免出现遗嘱冲突。
第四,证据留存与鉴定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均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鉴定意见成为认定遗嘱效力的关键证据,小张、小李均已交纳相应鉴定费,可见,在继承纠纷中,妥善留存遗嘱原件、被继承人字迹样本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五,再婚家庭继承纠纷更需注重遗嘱订立的规范性。再婚家庭中,子女与继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更为复杂,被继承人若想避免身后子女争夺遗产、伤害亲情,应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方案,避免出现“多份遗嘱、意思模糊”的情况,从源头减少纠纷。
作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梳理遗嘱效力、财产归属等核心争议,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参与庭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