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二人去世后,四子女于2019年11月通过法院调解,确认对一号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分别办理了产权证。
其中,刘某2自2003年起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父母去世后继续居住至2022年3月房屋最终分割完毕。
2022年,经法院调解,一号房屋归刘某1所有,刘某1向其他三人支付折价款,刘某2于当月腾房。
此后,刘某1起诉刘某2,主张:
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刘某2独占房屋,应按市场租金(8000元/月)的四分之一,支付29个月占用费58,000元;
要求刘某2承担其垫付的两个采暖季供暖费4,474.2元。
刘某2辩称:
自己是合法共有人,居住自有份额房屋,不构成“占用”;
其他共有人从未提出共同居住要求,也未协商使用方案;
房屋本计划出售,因刘某1反悔导致长期未能分割;
同意支付供暖费,但拒绝支付所谓“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刘某2向刘某1支付供暖费4,474.2元(因其自愿承担);
❌ 驳回刘某1要求支付58,000元房屋占用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按份共有人居住自有份额房屋,不构成侵权或占用
一号房屋在2022年3月前为四人按份共有,刘某2作为共有人之一,有权合理使用整套房屋;
共有状态下,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权,非按“房间”物理分割;
刘某2长期居住具有历史延续性(自2003年起),不具恶意。
2. 主张“占用费”需证明对方妨碍你行使权利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共同居住或使用房屋,而被刘某2明确拒绝或阻挠;
其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涉及“售房争议”,不能等同于拒绝原告行使共有权;
在无协议约定“不得居住”或“需付租金”的情况下,单方主张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
3. 共有物分割前,居住行为属合理使用
法院强调:共有期间,任一共有人使用房屋,只要未排除他人权利,即属正当;
若共有人之间就使用方式无法协商,应通过共有物分割之诉解决,而非直接索要租金。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紧扣“按份共有”法律属性,破除“谁住谁付费”的朴素认知;
强调举证责任在原告——必须证明“妨碍使用”,而非仅证明“对方在住”;
利用历史居住事实(近20年)强化行为正当性;
区分“费用承担”与“占用责任”——同意供暖费体现诚信,拒付占用费坚守法律底线。
重要提醒:
⚠️ 父母去世后,房子没分之前,兄弟姐妹住着不算“霸占”!
⚠️ 共有房产最好尽快分割或书面约定使用规则,避免日后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