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李与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二子三女。1990年,长子李某不幸因意外去世,留下妻子张女士及两个年幼子女。
2001年,老李去世;2019年,王女士去世。期间,无人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关键财产:一号房屋(原为单位公房)。
1999年(李某去世9年后),张女士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33859元购得该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购房时,使用了李某26年工龄 + 张女士32年工龄,合计58年,享受大幅房价折扣;
房屋现值经各方确认为740万元。
2023年,李某的弟弟(原告)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是哥哥的遗产,我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应继承11/150份额!”
张女士及子女抗辩:
房屋是我婚后个人购买,登记在我名下;
虽用了亡夫工龄,但房子本身不是遗产;
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张女士个人所有;
✅ 仅“使用亡夫工龄所获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作为遗产分割,金额为120万余元;
✅ 原告谢某1(弟弟)仅分得其中二十五分之二,获折价款96,142元;
❌ 驳回原告要求按房屋份额继承的全部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改房登记在配偶名下,属其个人财产
房屋系张女士在李某去世9年后,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取得产权;
根据《北京市高院继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房改房产权归属以购房人和登记为准。
2. 已故配偶工龄可折算为“政策性福利”,其财产价值属遗产
使用亡夫工龄导致房价减少14,623.58元,该部分对应的价值随房价上涨而增值;
根据计算公式得出:120.18万元为李某遗产。
3. 遗产按法定继承,多轮转继承后份额明确
李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两子女 → 各1/5;
父母后于李某去世,其继承份额由兄弟姐妹转继承;
4. 诉讼时效未过
继承权纠纷自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本案遗产长期未分割,原告主张未超时效。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区分“房屋产权”与“工龄财产价值”:避免陷入“房子是遗产”的误区;
援引北京高院权威解答:确立“工龄折算部分可继承,房屋本身不可”的裁判规则;
善用继承人意思自治:促成多名继承人将份额让与委托人,最大化其权益;
破解“高房价=高份额”误解:通过公式计算,将740万房产的遗产范围锁定在120万内;
提前准备工龄计算表:用原始档案证明工龄贡献值,增强说服力。
重要提醒:
⚠️ 房改房用了亡夫工龄≠房子要分家!
⚠️ 继承人只能分“工龄对应的那部分钱”,不是整套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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