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第一任妻子共有一子周某,育有两名孙子:长孙周某2、次孙周某3。1998年,老周夫妇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登记在老周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1999年,第一任妻子去世,未留遗嘱。2002年,老周立下第一份自书遗嘱,明确:
两套房屋由儿子安排,长孙继承一号房屋,次孙继承二号房屋;
存款、古董等也作相应分配。
2003年,老周与彭女士再婚,双方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老周又立下第二份自书遗嘱,写明:
“现住一号房屋,我先死后归彭女士所有,让她在此养老送终。”
2021年,老周去世。三原告(儿子及两名孙子)持2002年遗嘱起诉,要求:
一号房屋由长孙继承75%份额;
二号房屋由次孙继承75%份额。
被告彭女士则持2014年遗嘱抗辩,主张一号房屋应全部归其所有。
经司法鉴定,两份遗嘱签名及印章均为老周本人所为,均真实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全部归彭女士继承,其向儿子支付25%份额折价款116万余元;
✅ 二号房屋按2002年遗嘱分配:儿子占25%,次孙占75%;
❌ 驳回长孙对一号房屋的继承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多份遗嘱冲突,以最后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02年遗嘱虽早,且孙子已公证接受遗赠,但2014年遗嘱对一号房屋作出新安排,构成对前遗嘱的变更;
遗嘱效力不因“接受遗赠”而固化,只要被继承人生前可随时撤销或变更。
2. 2014年遗嘱合法有效
虽有证人签字,但内容由老周亲笔书写,属自书遗嘱;
鉴定确认签名为真,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受胁迫;
日期明确,形式完备,符合法定要件。
3. 房屋权属先析产再继承
两套房屋原为老周与前妻夫妻共同财产;
前妻去世后,老周享有75%份额(50%自有 + 25%继承),儿子享有25%份额;
老周去世后,其75%份额按最后一份遗嘱处理。
4. 再婚配偶居住权获实质保障
一号房屋一直由彭女士居住;
遗嘱明确“让她养老送终”,体现扶助晚年的真实意愿;
法院支持房屋归其所有,兼顾法律与人情。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紧扣“最后遗嘱优先”原则:不纠缠2002年遗嘱是否有效,而是强调2014年遗嘱的变更效力;
善用司法鉴定结果:通过笔迹、印章鉴定,彻底打消“伪造”质疑;
还原立遗嘱背景:突出老人晚年与再婚配偶共同生活、依赖其照料的事实;
精准计算份额:先析产(75% vs 25%),再继承,逻辑严密;
策略务实:接受折价补偿方案,避免房屋共有导致后续纠纷。
重要提醒:
⚠️ 遗嘱不是“写了就定终身”!生前可随时修改!
⚠️ 孙子已公证接受遗赠?若老人后来改遗嘱,照样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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