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某(女)于2022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亦无子女。其父母(张父、张母)与丈夫李某就遗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
张某名下主要财产包括:
一号房屋:2006年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与李某共同还贷;
银行存款、公积金、企业年金、保险理赔款等数百万元;
一辆婚后购买的汽车。
张某去世后,李某在短短十余日内将张某账户内近300万元理财赎回并转入自己账户,用于购买新理财产品。张父、张母认为李某恶意转移遗产,要求多分,并主张一号房屋全部归其所有。
李某辩称:
房屋虽婚前购买,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转账仅为“防止自动扣保费”,非恶意转移;
双方应均等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张父、张母共同继承,二人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68万元;
✅ 李某从张某账户转入的理财资金中,290万元认定为遗产,由张父、张母各分145万元;
✅ 丧葬费、墓地费98720元由李某承担;
❌ 驳回李某“均等继承”主张,亦未支持父母“少分配偶”请求,但基于父母年迈予以适当照顾。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 ≠ 房屋共有
一号房屋系张某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其名下,属其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仅占小部分;
继承时,先析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剩余绝大部分为张某遗产。
2. 转移遗产用于理财 ≠ 隐匿或挥霍
李某将张某账户资金转入自己账户购买理财,资金未灭失,仍在可控范围内;
法院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恶意转移,但不影响继承人对遗产的追索权;
理财产品中来源于张某的部分,依法作为遗产分割。
3. 无遗嘱时,父母与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某无子女,故由父母与配偶三人平分遗产;
但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丧失唯一赡养人,法院在分配上适当倾斜。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锁定房屋性质:强调“婚前签约+婚前首付+婚前登记”三要素,守住房屋个人属性;
穿透资金流向:即使资金被转入配偶账户,只要能证明来源,仍可追回;
善用“特殊照顾”条款:虽无法证明“恶意转移”,但以“高龄+失独”争取法官自由裁量;
聚焦核心资产:放弃对争议较小财产的纠缠,集中火力争夺房屋和大额理财;
重要提醒:
⚠️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房子仍是你的!
⚠️ 配偶擅自转走遗产?只要钱还在,就能追回来!
⚠️ 父母作为继承人,在无子女情况下,法院会给予特别关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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