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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纠纷律师:弟妹以“亲情”占房?法院:物权优先,必须腾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五名子女。1994年,夫妻承租的公租房拆迁,共安置三套公租房。其中,一号房屋以长女张某1名义承租,二号房屋以母亲名义承租,三号房屋以父亲名义承租。

1995年,张某1与甲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正式承租一号房屋。此后,她长期缴纳物业费,并于2022年按房改政策出资7.2万余元购得该房,取得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自2002年起,弟弟张某2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2023年5月,妹妹张某3也搬入同住。2022年11月,张某1因需自用房屋,要求二人搬离,遭拒。

张某2、张某3辩称:

三套安置房系家庭共有财产,当年协商“谁住哪套”,并非归个人;

父母未留遗嘱,尚未分家析产,一号房屋产权不明;

张某1购房可能使用了父母工龄,应属遗产;

请求中止本案,待继承纠纷解决后再处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张某2、张某3于10日内腾退一号房屋,交付张某1;

❌ 驳回二人关于“产权不明”“应中止审理”的主张;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不动产权证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

张某1作为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缴纳费用、完成房改购房,并取得登记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依法享有完整物权。

2. “家庭内部协商”不等于产权共有

即便当年对安置房居住有过安排,但一号房屋始终以张某1个人名义承租、购房、登记,其他子女从未主张权利,且另案诉讼中亦认可三号房屋属父母遗产——说明各方默认三套房各自归属明确。

3. 被告未能证明“使用父母工龄”

购房时父母已去世多年,被告无证据证明张某1使用了父母工龄享受折扣,法院不予采信。

4. 继承纠纷不影响本案物权保护

即使其他安置房存在继承争议,一号房屋权属清晰,不属于遗产范围,无需中止审理。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抓住“不动产权证”这一核心证据:登记为“单独所有”,即推定为真实权利状态;

瓦解“家庭共有”误区:居住安排≠产权共有,尤其在各自承租、各自购房背景下;

提前预判“工龄”抗辩:父母去世多年后购房,客观上无法使用其工龄;

区分“物权返还”与“继承纠纷”:本案是返还原物之诉,非继承之诉,程序上无需等待析产。

重要提醒:

⚠️ 房改房登记在谁名下,通常就归谁!

⚠️ 长期居住不等于获得产权!

⚠️ 家庭口头约定难以对抗不动产登记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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