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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官司律师:养女被说“没资格”,法院:收养关系受同等保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先生与妻子周某于1958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共同收养一女刘某。1993年,刘先生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并于1996年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2006年11月,刘先生与周某共同前往北京市西城某公证处,分别订立公证遗嘱,均明确表示:“我们在北京市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们去世后,自愿将该房产留给女儿刘某所有。”

公证处留存的接谈笔录与同步录音显示:二人神志清醒、对答切题,明确知晓遗嘱内容及法律后果。

2006年12月,周某因病去世。此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刘先生居住。

多年后,女儿刘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依母亲遗嘱继承房屋50%份额。

刘先生辩称:

房屋是单位分给他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年做公证时,妻子病重,“忽然来了几个人说要办公证”,他“只是说了同意两个字”,本意是配合程序,并非同意财产归女儿;

如今生活困难,希望保留更多权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案涉房屋为刘先生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周某所享有的50%产权份额,由女儿刘某依公证遗嘱继承;

✅ 驳回刘先生关于“房屋系个人财产”“仅同意公证未同意处分”的全部抗辩。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工龄使用是关键证据

虽然房屋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明确使用了双方工龄折抵房款,符合房改房“夫妻共有”认定标准。

2. 公证遗嘱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公证处对二人身份、精神状态、意愿进行了充分核实;

接谈笔录+同步录音证明二人清晰表达“死后房产归女儿”;

遗嘱形式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

3. “只是同意公证”抗辩不成立

法院指出:公证不是单纯“走流程”,而是对财产处分意愿的正式确认。当事人在笔录中亲口承认“房屋是夫妻共有”“自愿留给女儿”,事后以“当时没细想”“人快不行了”为由反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4. 养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原告虽为养女,但已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与婚生子女权利完全相同,可作为法定继承人接受遗嘱指定。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守住“公证遗嘱”这一关键证据: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具有最高效力,极难推翻;

善用公证卷宗中的“双保险”:不仅有遗嘱文本,还有笔录+录音,形成完整意思表示链条;

精准反驳“个人财产”误区:强调房改房中工龄使用=财产共有,打破“登记在谁名下归谁”的误解;

提前预判情感抗辩:老人以“生活困难”“被动签字”博同情,但法院只看法律事实与证据。

重要提醒:

⚠️ 公证遗嘱不是“走过场”!一旦签署,即代表真实意愿;

⚠️ 房改房≠个人财产!只要用了配偶工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有;

⚠️ 养子女、婚生子女权利完全平等,遗嘱可指定其单独继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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