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老李夫妇(化名)生前承租一套公房(后称“一号房屋”)。二人去世后,七个子女协商一致,由小儿子李某(被告,化名)继承该房,并于2008年将产权登记在其名下。
2003年,在姐姐李某1(原告,化名)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后,李某亲笔写下一份《承诺》,内容为:
“姐姐在放弃继承后,仍可与丈夫住在一号房屋。如不能和睦相处,我将帮她另找住处,或给予货币补偿。”
此后,李某向李某1夫妇支付10万元,二人用该款在通州购房并长期居住。近20年间,从未提出回住一号房屋。
2023年,李某1夫妇突然起诉,要求:
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
判令李某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李某辩称:
《承诺》是三种选项之一,非无条件赋予权利;
10万元即为“货币补偿”履行完毕;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2021年才实施,2003年的承诺不能直接创设居住权。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2003年的《承诺》不能作为设立《民法典》居住权的依据。
三、法院说理要点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物权,不溯及既往:
居住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书写《承诺》时,法律无此制度,当事人无设立居住权之意思表示。
《承诺》内容不具备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
未采用《民法典》第367条要求的书面居住权合同形式;
内容含“或另解决”“或补偿”等替代方案,非排他性、确定性权利授予。
实际履行行为已变更原约定:
原告接受10万元补偿并在外购房,长达20年未主张居住;
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选择了“货币补偿”路径。
居住权须经登记才设立:
即使有有效合同,未经登记,居住权未生效;
北京部分区域虽未开通居住权登记,但程序缺失不影响实体要件审查。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以旧承诺主张新物权”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把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则:援引《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解构《承诺》的或然性结构:指出“可住/另找/补偿”是选择项,非单方赋权;
用履行事实反推合意变更:10万元支付+20年未主张=双方已选择货币补偿方案;
守住居住权法定主义底线:强调“合同+登记”双重要件,缺一不可。
重要提醒:
⚠️ 2021年前的“允许居住”承诺,不能自动转化为《民法典》居住权;
⚠️ 想设立居住权?必须签书面合同+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
⚠️ 家庭内部协议务必明确权利性质,避免模糊表述引发多年后纠纷。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