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浩然起诉其姨妈林秀芬,要求将登记在林秀芬名下的一号房屋(原为甲公司公有住房)过户至自己名下。
林浩然主张:2000年房改时,因林秀芬不愿购房,双方口头约定由他借用姨妈名义购买。他通过母亲向林秀芬汇款3万元,并另付4000元现金,由林秀芬代为缴纳房款。此后,房屋一直由其家庭居住,房产证、水电费单据均由其持有。林秀芬也曾口头认可房屋归他所有。
林秀芬则坚决否认:房屋是单位分配给她的福利房,购房款虽由外甥家支付,但房价已折算其多年工龄,具有重大财产价值;她只是出于亲情,将房屋借给妹妹一家居住,并帮忙照顾外甥成长。房产证放在屋内衣柜,后因家庭矛盾被对方扣留。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浩然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仅有出资+居住事实,但缺乏借名合意+忽视工龄价值,导致借名关系不成立”的败诉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出如下认定:
借名买房需有明确合意,不能仅凭事后陈述推定
双方从未签署书面协议,原告提交的录音中,被告虽提及“钱是你出的”,但未明确承认存在“借名”安排,亦未表示放弃房屋所有权。
房改房价格包含工龄折算,出资≠支付全部对价
一号房屋系房改房,购房款34,404元系在折算林秀芬多年工龄后优惠得出。工龄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林秀芬的个人权益。原告支付的款项,并未覆盖房屋全部实际成本。
长期居住和持有房产证,不足以证明权属归属
在亲属间,基于信任将房屋交由他人居住、甚至放置产权证,属于常见情形。居住事实和证件持有状态,不能单独作为权属依据。
举证责任在主张借名一方,证据链存在断裂
原告未能证明:①双方曾就“借名”达成一致;②被告同意将其工龄利益无偿让渡;③汇款用途确为购房(汇款单注明“货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指出: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其价格形成机制包含身份性福利。仅凭出资行为,不能否定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处理亲属间房改房权属争议提供了关键警示:
房改房的核心是“身份+工龄”,不是普通买卖
房改房的低价源于承租人身份及工龄折算,这部分隐性价值属于承租职工个人。即使他人支付现金,也不等于取得完整物权。
“你出钱、我出名”必须有明确书面约定
尤其在涉及工龄、福利性质房产时,若无书面协议明确“借名”“工龄无偿使用”“未来过户”等条款,极易被认定为借款或赠与。
亲属间的信任不能替代法律形式
长期居住、代缴费用、持有房产证,在亲情语境下合理,但在法律上均非确权依据。一旦关系破裂,缺乏合意证据的一方将处于极度被动。
✅ 对登记人(如本案姨妈)的建议:
若允许亲属居住,可签订《借住协议》明确性质;
工龄折算部分应视为个人财产,避免口头承诺“房子给你”;
如发生纠纷,重点强调“房改政策属性”“无借名合意”“工龄未赠与”三大抗辩点。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房改房、央产房、亲属间房产确权及借名买房纠纷,擅长从政策属性、工龄价值、证据链构建角度,为客户筑牢权属防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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