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周明远因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经中间人介绍,与素不相识的吴立诚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明远全额出资,以吴立诚名义购买通州区的一号房屋(总价约1200万元),待政策允许时再过户。
周明远支付了首付款359万余元,并承担契税、维修基金、中介费、物业费等共计约75万元。此外,其亲友分多笔向吴立诚账户转账7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房屋交付后,相关合同、钥匙等均由周明远保管,但因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谈拢,一直未办理入住,房屋处于毛坯状态。
2017年,吴立诚在未告知周明远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以1540万元出售给案外人,并将全部售房款据为己有。
周明远遂起诉,要求吴立诚返还全部出资款660余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56万元及利息。
吴立诚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周明远,房屋是大姨赠与的“结婚大礼包”,不存在借名关系。
此前,甲公司曾以同样事实起诉吴立诚,但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A号判决)。本次周明远作为实际出资人重新起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双方借名买房行为无效;
✅ 吴立诚返还周明远出资款235万余元及利息;
❌ 驳回房屋差价损失及其他费用主张。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因规避限购无效,但出资返还获支持”的案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作出如下认定: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但目的违法
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吴立诚自述“不能帮他们一直背房子和贷款”等内容,可认定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然而,该行为旨在规避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破坏房地产市场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资应予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周明远直接支付的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合计235万余元,属于吴立诚无法律依据获得的利益,应予返还。
他人代付部分需明确权利归属
何某、林某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其向吴立诚转账系代周明远支付,法院予以采信。
但甲公司所付款项因法定代表人拒不出庭核实,无法确认是否真实授权,故不予处理。
房屋差价损失不属于合法权益,不予支持
因借名行为自始无效,周明远从未取得房屋合法物权,其主张的156万元差价损失,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借名买房风险”提供了关键警示:
规避限购的借名协议,自始无效
即使双方真实合意,只要目的是绕过购房资格限制,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白纸黑字”也无法挽救违法安排。
出资返还 ≠ 房屋确权,更 ≠ 差价赔偿
合同无效后,只能主张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返还,不能主张房屋升值收益或差价损失。本案中近400万元诉求被驳回,正是此理。
资金路径必须清晰,避免第三方代付争议
本案中,因甲公司拒不出庭,其支付的270万元首付款未能计入返还范围。建议所有款项均从实际权利人账户直接支付,并备注用途。
✅ 对客户的建议:
若确因资格问题需代持,应评估政策风险,优先考虑租赁+期权等合法替代方案;
如已形成借名事实,务必保留完整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为可能的返还之诉做准备;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擅长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定性,为客户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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