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9年,北京市某单位为落实“职工子女返京安置”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购房补贴:每人6万元,用于购买指定房源。
张莉作为返京子女,具备资格,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购房。
其同事王强的女儿正在北京读书,有意在京安家。经张莉姐姐牵线,双方达成口头约定:
王强支付2万元“指标使用费”;
张莉将其6万元购房补贴资格让渡给王强;
王强以张莉名义,全额支付剩余房款8.9万余元,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套住房(即一号房屋);
房屋归王强所有,由其装修并长期居住。
1999年11月,王强持张莉身份材料,与观音寺项目部(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办)签订《购房协议》,注明:
总价14.9万元;
其中6万元由丙公司(代表政府)支付;
个人部分8.9万元由王强实际缴纳。
此后,王强收房、装修,并连续20余年缴纳物业、供暖等费用,所有购房票据、合同原件均由其保管。
张莉从未参与房屋管理,也未主张任何权利。
2019年,因房价大幅上涨,张莉突然起诉,要求开发商将一号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名下。
王强随即提起第三人之诉,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先过户至张莉名下,再由其配合转至自己名下。
张莉辩称:双方是“合伙买房”,约定未来售房后利益平分,否认收到2万元指标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支持王强全部诉讼请求;
✅ 开发商协助将一号房屋先登记至张莉名下,再由张莉配合过户至王强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展开分析,核心认定如下:
出资事实清晰且具排他性:
个人应缴的8.9万元房款全部由王强支付;
张莉虽享有6万元补贴资格,但未实际出资,亦未承担任何持有成本。
长期占有使用具有稳定性:
房屋交付后20余年一直由王强实际控制;
物业、供暖等费用均由其缴纳,符合“实际权利人”特征。
证件与票据由出资人掌控:
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入住文件等原始凭证均由王强持有;
若为“合伙”或“代持”,通常不会完全由一方控制全部材料。
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张莉称“合伙买房、利益平分”,但未提供任何协议、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
对“2万元指标费”虽否认,但无法解释为何20年不过问房屋。
政策性补贴不等于所有权:
购房资格和补贴属于行政福利,可依法让渡使用;
实际出资+长期占有+合理对价(2万元),构成完整借名合意。
法院最终认定:
“综合出资、占有、证件持有及生活常理,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名义人试图在房价上涨后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政策房借名”提供了重要参考,经验值得借鉴:
“指标让渡”在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可:
政策性购房资格虽具人身属性,但若已实际用于特定房屋,且对方支付合理对价,法院可能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20年沉默=默认权利归属:
名义人长期不主张权利,反而强化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属主张。时间本身就是证据。
即使无书面协议,也能胜诉:
✅ 建议:
若您是实际出资人,请立即整理:付款凭证、居住证明、物业缴费记录、沟通记录;
若名义人突然反悔,尽快起诉确权,避免房屋被查封或转移;
即使对方否认,只要能证明资金流向+长期占有,仍可能胜诉。
注:法律保护的是真实交易,而非登记形式。
本案王强虽未签协议,但因证据扎实、事实清晰,最终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住房借名、单位房确权、亲属间房产纠纷,擅长在无书面协议情况下通过事实关系实现确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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