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周伟作为申请人获批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即一号房屋)。
因其筹备婚礼事务繁忙,委托亲戚林静代为办理购房手续:包括签署合同、支付首付款7万余元、办理25万元银行贷款等。
此后,林静每月向周伟的还贷账户转账约1700元,持续十余年,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所有购房文件原件由其保管。
2019年,周伟因子女上学需要,要求收回房屋,并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8.7万元,办理了解押手续。
林静随即起诉,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办理过户。
周伟坚决否认:
双方从未约定借名;
首付款系其向林静的借款;
月供系林静支付的房屋使用对价(即房租);
因信任亲属关系,未及时收回购房资料;
房屋自始归其所有,仅是暂借林静居住。
双方均承认:无任何书面借名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林静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周伟为一号房屋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从物权法和证据规则出发,作出三点关键认定: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一号房屋自2008年起即登记在周伟名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林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房屋登记状态却长期未主张权利,应视为接受该安排。
借名买房需以“合意”为核心要件:
林静虽能证明出资、还贷、装修及占有,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借名购房”的合意。
相反,周伟对各项资金往来作出了合理解释(借款+房租抵扣),且符合亲属间常见互助模式。
长期不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懈怠:
一号房屋自2013年起已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若真存在借名关系,林静在长达六年时间内未要求过户,明显违背常理,法院据此质疑其主张的真实性。
法院强调:
“在无书面协议、无明确合意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出资和居住事实,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否则,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与产权稳定性。”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登记人成功捍卫产权提供了清晰路径,也警示出资人误区:
“我出钱就是我的”是最大误解:
法律上,出资可能构成借款、赠与、借用等多种关系。没有“借名合意”,出资只是债权,不是物权。
房产证在谁手里不重要,登记在谁名下才关键:
即使所有原件由出资人保管,在无合意情况下,法院仍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可过户时不行动,等于放弃权利:
政策限制解除后长期沉默,会被视为对登记状态的认可。权利要及时主张,沉默即失权。
✅ 对名义人的建议:
若曾允许他人代持或暂住,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证明仅为借用;
在子女入学、拆迁等节点前,主动收回房屋控制权;
遇到诉讼,重点攻击对方“合意缺失”与“权利懈怠”。
注:法律保护的是依法登记的权利人,而非事后主张“实际出资”的人。
本案周伟虽多年未管房屋,但因产权清晰、抗辩有力,最终守住合法财产。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代理名义人应对借名纠纷,擅长通过登记效力、举证责任捍卫客户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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