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陈明远看中北京通州一套房产(即一号房屋),总价56.7万余元。因当时政策允许“房产可解决子女入学”,他与母亲商量后,决定在购房合同上加上妹妹陈雪梅的名字,以便其女儿将来能在北京上学。
操作如下:
2005年4月18日,陈明远与陈雪梅作为共同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全部首付款11.7万余元由陈明远支付,后续45万元银行贷款也由其一人偿还;
房屋交付后,物业协议、供暖协议均由陈明远签署,所有税费、维修基金、物业费均由其缴纳;
一号房屋自2005年起由陈明远一家长期居住使用,陈雪梅从未出资、未参与管理。
2007年,陈雪梅因车祸去世。其丈夫张立军拒绝承认“挂名”事实,声称妻子是共同购房人,并拒绝配合将房屋登记至陈明远名下。因开发商处产权尚未办理,房屋一直“悬空”。
2021年,陈明远曾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但因房屋未办证,法院以“物权尚未设立”为由驳回(A号判决)。
2023年,陈明远调整策略,以合同纠纷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确认:
其与陈雪梅之间存在借名/挂名合意;
《预售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归其一人;
陈雪梅的继承人(张立军、女儿、父母)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归陈明远一人享有;
✅ 四名继承人于七日内协助陈明远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注:法院虽未认定“借名合同有效”,但基于出资+使用+合理事由,确认合同权益归实际出资人。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如何分配?
经查:
全部购房款(首付+贷款)均由陈明远支付,对方无法提供陈雪梅任何出资证据;
房屋交付后近20年由陈明远占有、使用、缴费;
母亲出庭作证:加名仅为“解决外孙女上学”,陈雪梅本人知情且同意“房子归哥哥”;
妹夫张立军自认:“没出钱”“不清楚怎么买的”“只听说是为了孩子上学”;
虽合同写两人名字,但内部关系应按出资比例确定权益;
此前A号判决驳回的是“物权确认”,而本案是“合同权益归属”,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强调:
“合同载明两人名字,对外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内部关系上,谁出资、谁使用、谁承担风险,谁就享有合同权益。”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挂名购房+亲情信任+事后争议”的典型,启示:
“加名”不等于“共有”:
若仅为解决子女入学、落户等政策需求,且无出资、无使用,法院可认定为“挂名”;
合同纠纷比物权确权更易胜诉:
房屋未办证时,直接确权难,但可通过确认合同权利归属曲线救国;
✅ 建议:
如需“挂名”,务必保留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使用证据;
遇继承人反悔,优先主张合同权益而非物权;
及时起诉,避免房屋被他人主张权利。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间购房、继承人争房、合同权益确认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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