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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名购房,员工离职后拒还房产?法院:必须配合过户|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3年,甲公司与丙经营部(负责人:周振国)签订《集资联建宿舍楼协议》,约定甲公司出资54.6万余元,取得位于某高校院内宿舍楼中的两套房屋(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甲公司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并于1994年接收房屋,由员工装修并长期使用至今。

然而,因当时政策限制,非校方人员无法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校方提出:可先将房屋登记在两名职工——王立新、陈志明名下,待条件允许再过户。2006年,王、陈二人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承认:“房屋系甲公司购买,仅因办证需要暂登记在我名下,同意配合过户至甲公司指定人员名下。”

此后多年,王、陈始终拒绝配合。2023年,甲公司已完成注销,其唯一股东乙公司作为权利承继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王、陈配合过户。

王、陈辩称:

房屋系其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有《房屋买卖契约》和产权证;

甲公司无转账记录,且起诉已超20年诉讼时效;

自己才是合法所有权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王立新、陈志明于七日内分别协助将一号、二号房屋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注: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物权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房屋真实权利归属及是否存在借名合意。

经查:

甲公司全额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有发票、付款凭证为证;

房屋自1994年交付起,一直由甲公司员工占有、使用、缴纳水电物业费;

王、陈虽持有产权证,但未提供任何出资证据;

其2006年签署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房屋属甲公司所有,构成对事实的自认;

因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登记,借名具有合理事由;

原告主张的是物权确认及过户,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强调:

“不动产权属应以真实权利状态为准。

名义登记人若未出资、未使用、且自认非真实权利人,不得以产权证对抗实际权利人。”

四、律师提示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政策限制+真实出资+名义人自认” 三重证据链,给类似客户点启示:

“政策性借名”具有正当性:

因身份、资质、政策等客观原因无法登记,法院通常认可借名合理性;

物权请求不受20年时效限制:

要求确认所有权、办理过户,属于物权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 建议:

遇政策限制需借名时,务必让名义人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保留所有付款、装修、物业、水电等凭证;

若名义人反悔,立即起诉确权+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历史遗留房产、政策性借名、企业资产确权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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