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明与吴桂芳之女曾为恋人关系。2016年7月,吴桂芳及其亲属原计划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五套房产,后因他人退出,仅购三套。
周明看中剩余两套(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但因购房手续需时间办理,而楼盘销售紧俏,加之当时正筹备结婚,各方现场协商一致:由吴桂芳作为名义购房人签约,实际房款由周明全额支付。
当日,周明委托母亲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一周后,再支付全部尾款207万余元。所有款项均备注为购房款,开发商亦确认系代吴桂芳支付。
2017年,双方分手。2018年,吴桂芳接收房屋并对外出租,拒绝配合过户。
周明遂起诉,请求:
甲公司将房屋先过户至吴桂芳名下;
吴桂芳取得产权后,立即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周明名下。
吴桂芳辩称:房款系周明为讨好女友家庭所作的无偿赠与,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甲公司十日内协助将一号、二号房屋过户至吴桂芳名下;
✅ 吴桂芳取得产权后十五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周明名下。
两套房屋最终归属实际出资人周明。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出资性质是“借名购房”还是“无偿赠与”。
经查:
房款217万元均由周明一方支付,吴桂芳未出一分钱;
虽无书面借名协议,但现场有第三方覃某在录像中明确表示“房子是周明借吴桂芳名字买的”;
吴桂芳虽事后否认覃某证言,但无法解释为何接受大额“赠与”却无任何书面凭证或感谢表示;
更关键的是,该出资发生于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关于“附条件赠与”的精神——婚姻未成就,赠与可撤销。
法院认为: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录像中第三方的陈述更具客观性;且若为赠与,如此大额财产转移竟无任何书面确认,不合常理。
即便认定为赠与,因以结婚为目的,婚约未果,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
因此,支持周明的确权请求。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恋爱期间大额购房的两大法律红线:
“借名”必须留痕:即使无书面协议,也应通过微信、录音、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代持”合意;
“赠与”不等于“白送”: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房、车),若未登记结婚,可依法主张返还。
✅ 建议:
恋爱期间购房,尽量登记双方名字;
若必须借名,务必签署《借名协议》或留存沟通记录;
出资时备注“代付购房款”,避免被认定为赠与。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恋爱购房、借名代持、婚前财产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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