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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借名关系仅约束内部双方|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3年,吴海涛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吴建国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吴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

 

此后,案外人周文博提出执行异议,称:

 

一号房屋系其于2023年1月向原房主王磊全款购买(83.6万元);

因吴建国夫妇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双方口头约定暂将房屋过户至吴建国及其配偶名下;

其已付清房款、完成装修并实际入住;

故其为真实权利人,请求解除对一号房屋的查封。

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周文博的请求。周文博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吴海涛作为债权人答辩指出:

 

一号房屋登记在债务人吴建国名下,查封行为合法;

周文博与吴建国之间的所谓“借名”安排,无书面协议,且涉及协助提取公积金,真实性存疑;

即便属实,也仅属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司法查封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案外人周文博的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对一号房屋的查封及后续执行措施合法有效。

 

本案中,债权人吴海涛的查封申请获得完全支持,债务人名下财产可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一号房屋登记在吴建国名下,其即为法律认可的权利人。

案外人未证明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周文博虽主张实际出资并占有使用,但未能提供书面借名协议,且房屋过户目的涉及非正常用途(提取公积金),其权利主张缺乏合法性基础。

借名买房关系不具有对外效力

 

即使存在借名合意,也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更不能阻却法院对登记财产的执行。

查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

四、律师提示(房屋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只要房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债权人即可申请查封,无需理会“实际出资人”等内部说法。

案外人以借名买房为由提执行异议,成功率极低,尤其在无书面协议或涉及规避政策情形下。

不动产登记簿是执行程序中的核心依据,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此类案件中,债权人胜诉率高、执行路径清晰,建议尽早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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