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21日,郑文涛因家庭原因不便以自己名义购房,遂与朋友黄丽娟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
“郑文涛委托黄丽娟以其名义购买一号房屋(门头沟区某商办项目),首付款及贷款均由郑文涛承担,房屋所有权归郑文涛所有,黄丽娟不得擅自出售或抵押,未来需无条件配合过户。”
次日,黄丽娟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86万余元,面积46.47㎡,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2011年,黄丽娟以自己名义向丙银行贷款43万元,但贷款银行卡由郑文涛持有并还款,2021年贷款已全部结清。
房屋交付后:
郑文涛签署验房单、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
房产证原件一直由郑文涛保管;
房屋长期由郑文涛实际控制使用。
2021–2022年,双方曾因贷款账户余额归属发生纠纷,诉至江苏南通法院。在A号、B号判决中,黄丽娟当庭承认:“原告确实以我名义买了房子,卡在他手里,我没动过钱。”法院据此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并判令黄丽娟返还账户资金。
2024年1月,郑文涛拟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新设的宏远公司名下(该公司具备北京商办类购房资格),并向黄丽娟发送《过户通知书》。黄丽娟虽口头同意,但迟迟未配合办理手续。
郑文涛遂起诉,请求:
确认2010年《协议》有效;
判令黄丽娟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宏远公司名下;
由黄丽娟承担保全费、保险费等。
黄丽娟答辩称:同意过户,但不愿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郑文涛与黄丽娟于2010年4月21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 黄丽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宏远公司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书面借名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内容清晰,且房屋性质为商品房(非经适房、央产房),不涉及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合法有效。
借名事实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江苏两级法院在A号、B号判决中已查明并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黄丽娟本人亦当庭自认,构成免证事实。
长期实际控制强化借名合意
郑文涛支付全部房款、持有房产证、缴纳各项费用、实际占有使用长达14年,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排除“借贷”“赠与”等其他可能。
过户至公司名下合法可行
宏远公司具备北京市对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购房资格,且自愿接受过户,不违反限购政策,法院予以支持。
配合过户是合同义务,必须履行
协议明确约定“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过户”,黄丽娟拒不履行构成违约,法院可强制其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律师提示(借名买房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纠纷中,书面协议+实际履行证据是确权的关键。
商办类房产因不限购,协议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较高。
过户至公司名下需确保受让主体具备购房资格,否则无法登记。
名义人拒不配合过户的,可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义务。
此类案件事实复杂、证据要求高,建议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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