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张淑芬因无购房资格,借用外甥王浩然(其妹妹之子)的名义,购买乙单位分配的一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
该房由甲住宅合作社开发,总价约50.3万元。
购房全过程由张淑芬操作:
分5次向王浩然账户转账54.6万余元用于支付房款、契税、维修基金、装修等;
房屋交付后,由张淑芬装修、购置全套家具家电并长期居住;
所有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费均由其缴纳,并持有相关票据及卡证。
2016年,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王浩然名下。
张淑芬多次要求过户,王浩然未予配合。
更关键的是:2016年12月,王浩然与妻子刘雅婷协议离婚,将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刘雅婷,并完成过户。
张淑芬遂起诉,请求:
解除借名买房合同;
返还购房支出近60万元;
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13.5万元(评估价373万-原价60万)。
王浩然辩称:“这是单位福利房,我只是向姨妈借款买房。”
刘雅婷称:“我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解除借名合同;
✅ 王浩然返还购房支出597,495元;
✅ 王浩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135,000元;
即:借名人胜诉,实际获赔超373万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虽无书面协议,但借名关系成立
银行流水显示张淑芬精准分笔支付全部购房相关费用;
王浩然曾自认“房款全由姨妈出”,后改口但无合理解释;
多位亲属出庭作证,证实借名合意;
张淑芬持有家具购买合同、水电燃气卡、多年缴费凭证,证明实际占有使用;
→ 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借款”抗辩不成立
50余万元借款无借条、无利息、无还款期限,不符合常理;
王浩然关于首付款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取款记录零散,不合购房习惯。
外甥擅自过户构成根本违约
借名买房合同虽未到期,但王浩然通过离婚将房屋转移至第三人名下,
表明其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差价损失应全额赔偿
合同解除系因王浩然恶意违约所致;
房屋已大幅升值,张淑芬若重购同类房产需多支出313万元;
该损失属于可预见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违约方承担。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亲属间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协议,也可胜诉——关键在证据闭环;
银行流水+居住事实+证人证言+沟通录音,四者结合可以维权;
借名人最怕“被过户”:一旦登记人将房转卖或赠与他人,维权成本剧增;
离婚不是避风港:用离婚转移借名房产,法院仍可认定违约;
差价损失可主张!尤其在房价暴涨背景下,违约方可能面临数倍于本金的赔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