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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改房出资≠产权,需证明借名合意|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与兄姐周秀兰、周文华、周建军系同胞兄弟姐妹。1984年,父亲周振国所在单位甲构件厂分配一号房屋(两居室),由周家与另一职工家庭合住,各占一半。

 

1986年起,周建国结婚后即居住在该房,并承担日常费用。2001年,他出资4.5万元,以父亲名义从合住户手中购得另一半房屋,自此整套房屋由其一家独居使用。

 

2007年房改时,周建国又以父亲名义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4.4万余元及税费,并办理了全部手续。2008年,房屋登记在父亲周振国名下。

 

父母生前多次向四子女表示:“房子是建国自己出钱买的,以后归他一个人。”兄姐当时均未反对。2011年母亲去世,2017年父亲去世,均未留遗嘱。

 

此后,周建国要求兄姐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周秀兰、周文华拒绝,称“这是父亲遗产,应四人平分”。周建军则表示支持弟弟。

 

周建国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兄姐协助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即使长期居住、实际出资,若无法证明“借名合意”,仍不能确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

 

房屋登记在周振国名下,法律上属于其个人财产。

借名买房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双方存在借名合意;

(2)实际出资+实际占有使用。

本案中,虽有出资和居住事实,但缺乏“借名”的直接证据。

关键障碍:房改购房享受了父亲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属于周振国夫妻的专属福利,具有人身属性;

周建国主张“父母已将工龄赠予自己”,但无书面证明;

→ 法院认为,不能排除父母以自己名义购房的真实意思。

仅有证人证言和部分取款记录,不足以证明借名关系

邻居、同事证言属间接证据;

取款时间与付款时间不完全对应;

兄姐中仅一人认可,另两人否认;

→ 证据链不完整,举证责任未完成。

口头家庭承诺≠法律上的借名协议

 

父母生前表态虽有情感价值,但不能替代法律要件。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其价格包含工龄、职级等身份性福利,不能简单视为“谁出钱归谁”;

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即使子女全额出资,也可能被认定为父母财产;

“借名买房”必须有明确合意: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工龄折扣是确权难点:若想规避风险,应在购房时由父母出具《出资确认书》或《赠与声明》;

亲情承诺需转化为法律文件:口头安排在继承纠纷中极易失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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