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周文斌与吴秀兰经共同亲友介绍相识。因吴秀兰具备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双方口头约定:由周文斌以吴秀兰名义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称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及后续费用由周文斌承担,房屋归周文斌所有,待可上市交易时办理过户。
2005年12月30日,吴秀兰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总价约23.6万元。
周文斌支付定金1万元;
2006年1月10日付清余款(其中6万元直接支付,另18万元通过吴秀兰存折取现,视为周文斌向吴秀兰的临时借款);
房屋交付后,周文斌完成装修、购置家具家电,并一直居住至今;
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燃气等全部费用由周文斌承担;
房屋产权证(首个)由周文斌持有。
2011年,房屋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双方曾一同前往乙公司咨询过户事宜,周文斌支付中介费及社保补缴费用共11.5万元,但吴秀兰临时反悔,拒绝配合。
此后多年,周文斌多次催促过户未果。2018年,吴秀兰甚至起诉要求周文斌腾房,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关键证据补充:
2018年1月,周文斌委托第三方与吴秀兰谈话并录音。吴秀兰在录音中多次自认周文斌已付清或基本付清房款,并提及“卖房分钱他拿大头”
该录音成为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的重要依据。
2023年,周文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吴秀兰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房屋系其合法申购,所有票据原件由其保管;
周文斌仅为暂住,所付款项是“使用费”;
即便存在协议,也因违反经适房政策而无效;
录音系在其母亲病重、精神恍惚期间诱导形成,不应采信。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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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吴秀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一号房屋权属过户至原告周文斌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录音+长期占有+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确认录音真实性,且吴秀兰在录音中多次自认周文斌已付清或基本付清房款,并提及“卖房分钱他拿大头”,间接承认周文斌为实际权利人;
吴秀兰称“精神恍惚”无医学证据支持,且录音中表达清晰、逻辑连贯,抗辩不成立;
周文斌连续18年实际占有、使用、维护房屋,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不适用“禁止借名”新规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适房合同,满五年后可上市交易。
本案合同签订于2005年,已满足交易条件,借名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
出资未完全结清不影响过户,可另案主张债权
法院查明周文斌尚有部分房款未付清,但因吴秀兰未提出反诉,法院先行支持过户,剩余款项可另行追偿。
原始房产证由出资人长期持有,强化权属归属认知
虽然吴秀兰后来补办了新证,但原始房产证由周文斌保管十余年,进一步印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