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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守业系被告李阳之父。李阳与被告林雪于201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林雪起诉离婚。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A号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认定:
“位于一号房屋系以双方名义购买,登记在李阳、林雪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李阳父母为购房出资320万元,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可由案外人另行解决。”
经查,为购买一号房屋,李守业于2019年4月17日向李阳转账120万元,2019年7月31日再次转账212万元(其中320万元用于购房)。
2019年5月19日,李守业与李阳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
借款共计320万元用于购房;
年利率4%;
婚姻存续期间无需还款,如婚姻破裂则立即偿还本息。
离婚后,李守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阳、林雪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理由是: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林雪在离婚时实际分得房屋大部分权益,应承担共同债务。
李阳当庭表示认可全部诉讼请求;
林雪则坚决反对,主张:
自己从未签署或知晓上述《借款协议》;
李守业配偶曾在聊天中明确表示:“这笔钱就是准备给你们结婚用的,不要还”;
案涉款项实为赠与,不构成借款。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李守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守业主张320万元为李阳、林雪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款协议未经配偶签字,不产生约束力
虽然李守业与李阳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林雪既未签字,也未事后追认。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单方协议对未参与方无法律效力。
父母为子女婚房出资,通常推定为赠与
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法律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主张为借贷,须由出借人承担充分举证责任。
录音证据削弱借贷合意可信度
林雪提交的录音显示,李守业配偶曾表示“不要还,就是给你们结婚用的”。尽管非李守业本人陈述,但在家庭语境下,足以动摇“借贷”主张的真实性。
举证责任未完成,承担败诉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李守业未能证明林雪知情并同意借款,故其诉求无法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