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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赡养证据充分,遗产房产可多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文娟与被告周文婷系同胞姐妹,二人均为被继承人周建国与张秀兰的女儿。

 

周建国与张秀兰婚后育有二女。张秀兰于2020年10月去世,周建国于2024年6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系周建国于1994年取得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成为主要遗产。

 

关键事实如下:

 

周文娟自2018年7月起搬回父母家中,与二老共同生活至其相继去世,负责日常照料、就医陪护、生活起居;

周文婷自1990年代起长期定居加拿大,已入籍外国,虽主张每年回国探望,但承认疫情期间未能探视,且对母亲患病情况不知情;

周文婷认可:“姐姐对父母照顾得比较多。”

周文娟起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理由是自己尽了全部赡养义务,而妹妹长期在国外,未尽扶养责任,主张其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继承权。

 

周文婷辩称: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她同意房屋由姐姐继承,只需支付折价款,并表示在调解前提下可让姐姐多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周文娟继承所有,周文娟向周文婷支付房屋折价款90万元(按房屋总值300万元计算,相当于周文婷获得30%份额)。

 

三、法院说理

 

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周建国、张秀兰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两名女儿依法继承。取得外国国籍不影响继承权,《民法典》第1120条明确保护自然人继承权,不以国籍为限。

“共同居住+长期照料”构成“尽主要赡养义务”

 

周文娟自2018年起与父母同住近六年,承担主要照护责任;周文婷虽偶尔回国探望,但未参与日常照料。法院认定周文娟尽了更多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的情形。

多分≠全拿,需兼顾公平与亲情

 

尽管周文娟贡献更大,但周文婷仍是合法继承人。法院未支持“全部继承”请求,而是通过调整份额比例(70% : 30%)体现权利义务对等,既肯定付出,又保障基本继承权。

房屋归实际居住人,有利于物尽其用

 

鉴于周文娟长期居住并管理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避免未来共有纠纷,符合《民法典》物权效率原则。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多分遗产”有法律依据,但需证据支撑

 

《民法典》第1130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但必须提供居住证明、医疗陪护记录、缴费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链。

定居国外≠丧失继承权

 

中国法律不因继承人取得外国国籍而剥夺其继承资格。只要身份关系属实,即享有法定继承权。

“全部继承”极难成立,除非对方放弃或丧失资格

 

即使一方完全未尽赡养义务,法院通常也只是“少分”,而非“不分”。主张“独吞”遗产,除非有遗嘱或对方明确放弃。

房屋判归实际使用人,是司法惯例

 

为避免“共有僵局”,法院倾向将房屋判给长期居住、管理的一方,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这既高效,又减少后续纠纷。

律师建议:若你长期照料父母,请务必从现在起保留证据——水电燃气户主变更、医院签字记录、转账备注、邻居书面证明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未来“多分遗产”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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