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秀云(化名)与丈夫陈国栋婚后育有三名子女:长子陈志远、次子陈志强、女儿陈丽娟。
陈国栋早年去世,林秀云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产——一号房屋(61.5㎡),系夫妻共同财产。
2004年陈国栋去世后,林秀云一直与次子陈志强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起居。
2019年,林秀云在女儿陈丽娟协助下,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
“我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三个子女均分继承。如遇拆迁,按此比例分配;如有子女先于我去世,其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该文件由陈丽娟执笔书写,林秀云在第一页签字,三名子女也在第二页“继承人签字”处签名。
无其他见证人,也无人以“代书人”或“见证人”身份署名并注明日期。
2019年,长子陈志远去世,留有一子陈明轩(孙子)及妻子周芳。
2024年,林秀云去世。
此后,陈明轩与母亲周芳起诉,要求按“遗嘱”将一号房屋分为三份(孙子代位继承父亲份额),并请求将周芳本应继承的夫妻共有份额直接赠与儿子。
被告陈志强、陈丽娟则辩称:
母亲生前明确表示“不拆迁就不分房”;
遗嘱是真实意思,应尊重老人意愿;
陈志强长期赡养母亲,应多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依法认定无效;
✅ 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 考虑陈志强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
最终判决一号房屋产权份额为:
陈志强(次子):63/144(约43.75%)
陈丽娟(女儿):42/144(约29.17%)
陈明轩(孙子,代位继承):39/144(约27.08%)
注:原告诉求中周芳自愿将其份额赠与儿子,法院予以认可,但因遗嘱无效,整体分配仍按法定继承+酌情调整。
三、法院说理
1. 遗嘱形式必须合法,否则无效
若为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笔全文书写+签名+日期;
若为代书遗嘱,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
遗嘱由继承人陈丽娟代写(属利害关系人,不能作见证人);
无任何合格见证人;
文件上无人以“见证人”身份署名。
→ 既非有效自书遗嘱,也非有效代书遗嘱。
2. “大家都认可遗嘱真实”≠法院必须采信
法院强调:遗嘱形式瑕疵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全体继承人承认内容真实,也不能补正程序违法。
3. “等拆迁再分”不是合法理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能以“未拆迁”为由拒绝分割遗产。
4.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多分
陈志强长期与母亲同住、照顾生活,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情形,故法院在均分基础上适当倾斜。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致命误区:
❌ “家人代写+老人签字=有效遗嘱”?错!
继承人代写遗嘱,天然存在利益冲突,法律明确禁止其担任见证人或代书人。
❌ “全家都同意,法院就认”?错!
遗嘱形式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因当事人合意而豁免。
✅ 想确保遗嘱有效?务必做到:
1. 自书遗嘱:本人全文手写+签名+完整日期;
2. 代书遗嘱:找两名无亲属关系、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邻居、社区干部、律师)全程在场,并规范签署;
3. 避免继承人参与起草、打印、见证任何环节。
北京遗产律师靳双权团队建议:
老人立遗嘱,宁可多花钱做公证,也不要图省事让子女代笔。一份无效遗嘱,不仅无法实现心愿,反而会引发更大家庭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