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6日,郑浩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号房屋,总价款约801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5日前交付房屋,且交付时须出示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在内的全部法定文件。
郑浩依约付清全款。2023年9月30日,甲公司发出《入住邀请函》,通知10月14日起可办理收房。但郑浩现场查验时发现,甲公司未能提供《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遂依据合同第九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之规定,拒绝收房。
直至2023年11月24日,甲公司才补交该测绘报告,并再次发出入住通知。郑浩当日完成收房。至此,实际交房比合同约定晚了40天。
郑浩遂起诉,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6万余元(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三计算40天)。
甲公司辩称:
测绘报告已于9月27日出具,仅因备案流程未公示,不影响房屋质量;
郑浩拒绝收房属“吹毛求疵”,责任应自负;
即便违约,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甲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郑浩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2,454元;
驳回郑浩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开发商未出示法定交付文件,购房者有权拒收;但违约金按合同标准(96万)过高,酌减至约30万元。
三、法院说理
购房者拒收合法,逾期责任在开发商
合同明确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列为交付必备文件。甲公司虽已取得该报告,但未在交房时出示或公示,构成“证明文件不齐全”。郑浩依约拒收,不构成违约,40天逾期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违约金虽有约定,但可依法调减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本案中:
郑浩自认“无实际损失,也无补充证据”;
房屋本身质量无问题,仅程序瑕疵;
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补正。
综合过错程度、履约情况及公平原则,法院将违约金从96万元酌减至30万余元。
“程序合规”是交房底线,不能以“实质无影响”免责
法院强调:商品房交付不仅是“给钥匙”,更是法定程序的完整履行。即使房屋可住,若缺少任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文件,购房者均有权拒收——这是对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保障。
四、律师提示
收房时务必查验“交付文件”
北京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规划核验、竣工验收、实测报告、两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缺一即可合法拒收,并主张逾期违约金。
不要轻信“先收房后补材料”
一旦签署交接单,即视为认可交付完成,后续再主张逾期违约金将极难获支持。坚持“文件齐备再收房”原则。
违约金标准高≠能全额拿到
日万分之三(年化约10.95%)虽是北京常见标准,但若买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如租金、融资成本等),法院可能大幅调减。建议提前收集租房合同、贷款利息等损失证据。
开发商“已取得文件但未公示”仍属违约
文件是否“存在”不等于是否“出示”。交付当日未现场提供或公示,即构成程序违约,购房者无需自行查询或催要。
及时书面提出异议,保留沟通记录
本案胜诉关键之一是郑浩通过微信明确指出“缺测绘报告”,并留存记录。口头拒收难以举证,务必通过书面或可留痕方式提出。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高端住宅购房者:千万级房产的交付,不仅是入住问题,更是法律权利的实现。面对开发商“差不多就行”的交房逻辑,请坚决守住合同底线——程序正义,就是你的权益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