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25日,周明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底商买卖合同》,约定周明以总价165万余元购买其开发的一号底商(建筑面积206.43平方米,单价8000元/㎡)。合同明确:周明付清全款后,对方应交付商铺。
次日,周明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对方开具收据。但截至起诉时(近9年),商铺始终未交付,且一直由其他村民占用。周明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
解除《底商买卖合同》;
返还购房款1651440元及利息(自付款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返还利息提出异议。
经查,该底商属于旧村改造一期工程,已取得规划、施工等许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签约时,周明已知商铺被占用,对方承诺“村民搬离后即交付”,但至今未兑现,也未支付任何占用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底商买卖合同》于2025年1月16日解除;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周明购房款165144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法院说理
合同合法有效,但目的已无法实现
虽然涉案土地为划拨性质,但法律并未禁止此类房产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然而,近9年未交付房屋,且商铺仍被他人占用,导致周明无法使用或收益,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条件。
卖方明知风险却未解决,存在明显过错
签约时,卖方清楚商铺被占用,承诺后续交付,但多年未采取有效措施腾退或协调。其怠于履行交付义务,直接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全部资金占用损失。
利息属于法定损失赔偿,应予支持
购房款长期被占用,周明遭受利息损失。法院认为,该损失与卖方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按同期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属于合理赔偿范围。
四、律师提示
购买村集体或划拨土地上的商铺,风险极高!
此类房产往往无法办理独立产权证,交付依赖村集体内部协调。一旦被他人占用,维权难度极大。建议:优先选择已取得大产证、可分割登记的商业项目。
“先付款后交付”是重大陷阱,务必设置履约保障
本案中,买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却无任何担保机制。正确做法应为:
约定“交付后再付尾款”;
或要求将房款提存至共管账户;
或设定逾期交付的高额违约金。
即使卖方同意解约,也要主动主张利息损失
很多购房者以为“拿回本金就行”,但资金被占用多年的机会成本巨大。依法可主张自付款日起的利息(LPR标准),这是法定权利,不应放弃。
签约前必须实地查验房屋占有状态
本案买方虽知房屋被占,但轻信“很快腾退”。现实中,村民占用一旦形成,极难清退。凡未实际清空、未通水通电、未设物理隔离的商铺,一律视为“不具备交付条件”。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
周明胜诉的关键在于:有合同、有转账记录、有收据、有长期催告证据。若仅有现金支付或口头约定,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提醒广大购房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底商”“回迁铺”看似便宜,实则暗藏交付难、办证难、转手难三大雷区。如已陷入类似纠纷,请立即收集合同、付款凭证、催告记录,通过法律程序及时止损。拖延越久,对方资产转移风险越高,回款越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