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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或街道不配合办大产权证?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教你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建国与妻子李秀兰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周明、周华、周静。李秀兰于2020年去世,周建国于2023年去世。

 

2004年6月6日,周建国与赵文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文斌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47平方米)以25万元出售给周建国。合同签订当日,周建国支付23万元,赵文斌出具收条;剩余2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完成后支付。

 

合同同时约定:赵文斌在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证后一个月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200元。

 

签约时,该房屋系赵文斌一家通过拆迁安置所得,尚未能办理产权证。此后,周建国一家实际入住该房屋多年。直到近年,小区具备办证条件,已有邻居陆续拿到房产证,但赵文斌始终拒绝配合办证及过户。

 

周建国夫妇去世后,其子女周明、周华作为原告,联合妹妹周静(第三人),将赵文斌及其配偶赵建国、儿子赵强(即出卖方家庭成员)诉至法院,同时将负责安置的某街道办列为第三人,请求:

 

判令某街道办协助赵文斌将一号房屋产权证先办至其名下;

赵文斌一家在取得产权证后,立即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三名继承人名下;

支付违约金7.5万元。

三被告及某街道办均未到庭应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某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赵文斌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赵文斌、赵建国、赵强在产权证办至赵文斌名下后7日内,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周明、周华、周静三人名下;

周明等三人于过户完成后1日内,向赵家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

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虽然签约时房屋无产权证,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赵文斌作为被安置人代表家庭签约,其配偶、儿子虽未签字,但基于家庭共有关系及长期居住事实,可视为共同出卖人。

继承人有权继受合同权利

 

买受人周建国夫妇已去世,其合同权利依法由法定继承人承继。三名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政府有协助办证义务

 

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需由安置单位(某街道办)配合完成。法院判令其协助赵文斌先行办理大产权证,是实现后续过户的前提。

违约金主张缺乏依据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适用于“取得产权证后拒不配合过户”的情形。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具体何时具备办证条件,也无法证明赵文斌在具备条件后存在恶意拖延。故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剩余房款仍需支付

 

合同约定“过户后付尾款”,现过户即将完成,买受方继承人应依约支付2万元余款。

四、律师提示

 

“无证房”买卖合同未必无效

 

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小产权房、违法建筑),即使签约时无产权证,合同仍可能有效,买方可主张继续履行。

继承人可承继购房合同权利

 

购房人去世后,其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卖方配合过户,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安置房过户需“两步走”

 

先由开发商或政府协助原被安置人办理首次登记(大产权证),再由其配合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小产权证)。

违约金需有明确触发条件

 

主张违约金必须证明:义务方在具备履约条件后仍拒不履行。若无法确定“可办证时间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及时维权,避免权利落空

 

房屋长期未过户存在风险(如卖方债务、继承纠纷等)。建议购房者在具备条件后立即催告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提起诉讼。

本文由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旨在帮助购房者了解无证房买卖及继承过户的法律风险与维权路径。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涉及房产处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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