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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刘建国与妻子李秀英育有一子刘强、一女刘芳。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号房屋系刘建国夫妇于1991年前建成,1997年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人口为5人(含刘建国父母及两名未成年子女)。
2016年,刘强与赵婷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赵婷户籍始终在通州区某村,从未迁入一号房屋。双方对婚后是否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各执一词,但均认可:赵婷未参与房屋建造、翻建或装修,亦未对房屋出资。
2018年,因重大市政项目,一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最大化补偿利益,刘家根据政策将宅院分户,由刘建国、刘强、刘芳三人分别与甲公司(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住宅房屋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其中,以刘强名义签约的部分包含:未建房奖励196,747元、资源节约奖励83,064元、工程配合奖100,000元、搬家补助10,038元,并享有20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
六套回迁安置房全部由刘建国选购并登记在其名下,拆迁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余款300余万元发放至刘建国账户。赵婷与刘强于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此后,赵婷起诉刘建国一家四人,要求分割以刘强名义获得的补偿款194,924元及30万元安置房折价款。
刘家辩称:赵婷非本村村民、非在册人口、未出资建房,仅因政策要求在协议中列为“配偶”备案,不具被搬迁人资格;家庭内部已签协议明确“分户不等于分家”,所有利益归刘建国夫妇所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一号房屋系刘建国夫妇婚前建造,赵婷婚后未参与建设或出资,无权主张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地上物补偿。
宅基地权益与身份绑定:宅基地使用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赵婷户籍不在该村,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安置对象,无权享有区位补偿、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奖等宅基地衍生利益。
安置对象认定严格:根据拆迁政策,安置对象需为“院内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及其直系血亲(含配偶)”。赵婷户口从未迁入,不符合“应迁未迁”等例外情形,故不具安置资格,无权主张安置房指标或弃楼补贴。
其他奖励性质特定: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等系对实际搬迁行为的奖励,赵婷未实际承担搬迁义务;创业补贴、设备迁移费等与家庭经营相关,与其无关。
家庭内部协议具参考价值:刘家签署的“分户不分家”协议表明,子女仅为政策允许下的签约主体(“背户人”),不当然取得财产权益。
综上,赵婷既非房屋共有人,亦非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政策认定的安置对象,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提示
农村拆迁利益≠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及宅基地权益源于婚前或一方家庭,且另一方无出资、无户籍、无成员身份,则拆迁利益通常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协议上有名字”不等于“有权分钱”:拆迁档案中列配偶信息,多为政策备案要求,不代表赋予其被搬迁人身份。
户籍是关键门槛:非本村户籍(尤其外村农业或城镇户口)人员,极难被认定为安置对象,即使长期居住也难以突破身份限制。
分户签约≠财产分割:为争取更多补偿而分户签约,若无真实分家意思表示,法院可能认定仅为“形式分户”。
婚前明确约定可防纠纷:涉及农村房屋的婚姻,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厘清居住权与财产权边界,避免日后争议。
特别提醒:若您或家人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安置资格及补偿权益,切勿仅凭“住过”“结过婚”就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