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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签协议分遗产房,弟不认协议求法定继承,房地产律师:法院判姐得房付折价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赵淑珍(2022 年 6 月 8 日去世,生前未留书面或口头遗嘱),原配偶王鹏(王莉、王强之父,1987 年 9 月与赵淑珍离婚,赵淑珍此后未再婚);赵淑珍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继承人:王莉(本案原告,赵淑珍之女)、王强(本案被告,赵淑珍之子),二人系赵淑珍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涉案房屋与诉讼请求:

核心标的:北京市海淀区 1 号房屋(以下简称 “1 号房屋”),登记在赵淑珍名下。房屋来源为 1991 年拆迁安置房,2000 年 7 月赵淑珍与甲城建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改房性质),2000 年 11 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均认可 1 号房屋全部为赵淑珍的遗产,且可上市交易。

原告王莉诉求:判令 1 号房屋由自己依法继承,按 “自己占 3/4 份额、王强占 1/4 份额” 分割,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权,向王强支付折价款 1277650 元;理由是①2000 年房改时自己出资并使用赵淑珍工龄购房;②2015 年 10 月 15 日与王强签订协议,明确约定 1 号房屋遗产 “王强占 1/4、自己占 3/4”;③自己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

被告答辩与关键事实:

被告王强答辩:不同意原告诉求;①主张 2015 年协议第 4 条(房产分配条款)无效,认为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生前约定遗产分割无效”;②协议是王莉拟好后自己为家庭和睦被迫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公(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却只占 1/4 份额);③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自己因多尽赡养义务应多分 10%,即占 60% 份额;④若法院判实际分割,自己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无支付折价款的能力。

关键事实:①2015 年 10 月 15 日,王莉与王强签订协议,除约定 “轮流照顾赵淑珍、费用平摊” 外,第 4 条明确 “赵淑珍遗产(1 号房屋),王强占 1/4,王莉占 3/4”,协议有二人签字按指印,四名见证人签字;②诉讼中,法院委托乙评估公司对 1 号房屋估值,2024 年 9 月出具报告,确认房屋现值 5110600 元(双方均无异议);③王强提交开支明细、护工合同、照片等证据,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王莉提交护理工资收据、养老机构费用凭证等,证明自己亦尽赡养义务,且否认王强 “被迫签字”,主张王强未在 1 年内申请撤销协议,应视为认可协议效力。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淑珍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1 号房屋,由原告王莉单独继承所有;原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告王强予以配合;

原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王强支付房屋折价款 1277650 元(5110600 元 ×1/4)。

三、法院说理

协议第 4 条的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王莉与王强作为赵淑珍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在赵淑珍生前对 1 号房屋享有 “继承期待利益”(即未来可能取得的遗产份额),双方 2015 年签订的协议第 4 条,本质是对该期待利益的预先约定,并非 “生前分割遗产”—— 协议约定的分割内容,需待赵淑珍去世(继承开始)后才生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王强主张 “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公”,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家庭和睦签字” 不构成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且其未在法律规定的 1 年内申请撤销协议,应视为认可协议效力。同时,现有证据显示王莉、王强均对赵淑珍尽了赡养义务,无证据证明王莉 “有能力却不尽义务”,故王强 “多分 10%” 的主张缺乏依据,协议第 4 条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分割份额。

房屋所有权归属与折价款支付:

《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兼顾 “物的利用效率” 与 “继承人支付能力”。本案中,王莉明确表示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王强自认无支付能力;且双方均有其他住处,将 1 号房屋判归王莉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既符合协议约定的份额比例,也避免因 “王强无支付能力” 导致分割无法执行,更有利于发挥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

结合乙评估公司确认的房屋现值 5110600 元,王强应得份额对应的折价款为 5110600 元 ×1/4=1277650 元,该金额计算符合协议约定与评估结果,应予支持。

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边界:

本案虽无遗嘱,但王莉与王强已通过协议预先约定遗产份额,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优先于 “法定继承均分” 规则适用。王强主张 “按法定继承处理”,忽视了双方已通过协议处分权益的事实,故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结合协议效力、房屋估值及继承人支付能力,作出上述判决,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遗产分割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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