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共同回迁房,妻子主张归自己,子女反对,法院按法定继承判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3 年 8 月 21 日去世)与张桂兰(本案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勇(本案被告)、次子张伟(本案被告)、女儿张丽(本案被告)。张建国的父亲张父(1990 年 1 月去世)、母亲张母(2002 年 7 月 4 日去世)均先于张建国去世,张建国生前未留有遗嘱。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的来源与拆迁相关:张桂兰与张建国曾共同拥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顺义宅院(一处院落)。2009 年 7 月 24 日,顺义宅院遇政府征地拆迁,2020 年 4 月 24 日,二人共同购买回迁房即一号房屋,购房发票显示购买方为张建国与张桂兰,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一号房屋未办理继承,张桂兰主张自己应拥有房屋全部份额,三被告不同意,双方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张桂兰诉求:①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去世后无遗嘱,自己应取得全部份额,避免家庭矛盾。

被告张勇、张伟、张丽抗辩:不同意诉求,认可一号房屋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张建国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四人(张桂兰及三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分割份额。

二、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桂兰继承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由被告张勇、被告张伟、被告张丽各继承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驳回原告张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一号房屋的财产性质认定

根据庭审证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双方一致陈述,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张桂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拆迁补偿款共同购买的回迁房,符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的法律规定,故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张桂兰本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张建国的遗产,需通过继承方式处理。

2. 法定继承的适用与继承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建国生前未留遗嘱,其父亲、母亲均已去世,故法定继承人仅为配偶张桂兰及三名子女(张勇、张伟、张丽),共四人。

张建国的遗产份额(一号房屋的二分之一)应由四名继承人均等继承,即每人继承二分之一份额中的四分之一,换算为房屋总份额的八分之一。因此,张桂兰的总份额为 “自身原有二分之一(即八分之四)+ 继承的八分之一”,共计八分之五;张勇、张伟、张丽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3. 原告 “全部份额” 主张的审查

张桂兰主张自己应拥有一号房屋全部份额,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 “排除子女继承权” 的法定情形(如子女丧失继承权、存在遗嘱指定由其单独继承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需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故张桂兰的 “全部份额” 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号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法定继承规则确定份额,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