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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留房屋,长子诉法定继承,部分亲属提抗辩,法院判各得对应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赵建国(2001 年 7 月 29 日去世,2022 年 4 月 8 日注销户口)与孙兰(2006 年 8 月 8 日去世,2006 年 12 月 25 日注销户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长子赵磊(本案原告)、次子赵峰、三子赵洋、长女赵静(本案被告)、次女赵慧(本案被告)。赵峰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去世(生前已离婚),育有二女赵雅、赵欣(均为本案被告);赵洋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去世,妻子陈梅(本案被告),二人育有二女赵萌、赵蕊(均为本案被告)。赵建国与孙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院内,是赵建国与孙兰生前建造的西房三间,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约 10000 元。赵磊曾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分割该房屋,2023 年 11 月 2 日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赵磊以法定继承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

房屋争议与分割主张

1)遗嘱与前期诉讼背景:1999 年 5 月 6 日,赵建国、孙兰与三个儿子在四位见证人见证下签订《赡养老人协议》。后赵磊称赵峰、赵洋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2001 年 7 月 5 日父母立下遗嘱,将院落房产全部归其所有。但该遗嘱未被法院认定有效,前期遗嘱继承诉求被驳回。

2)各方分割意见:赵磊最初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向各被告每人支付 20000 元补偿款,后变更为要求按份额分割;赵雅、赵欣、赵静、赵慧同意依法分割,若赵磊支付补偿款可让出自身份额;陈梅、赵萌、赵蕊主张房屋归陈梅、赵萌所有,愿向其他继承人每人支付 5000 元折价款,理由是二人户口在房屋所在地、赵萌无独立住房、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且有装修添附。

3)被告多分与程序抗辩:陈梅、赵萌、赵蕊称赵洋生前及三人生活困难(陈梅常年生病、赵萌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无房),且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赡养义务,要求适当多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同时主张被继承人去世已超 20 年,应驳回赵磊起诉。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赵磊诉求:①依法分割一号房屋;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父母无有效遗嘱,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前期遗嘱继承诉求已被驳回。

被告赵雅、赵欣、赵静、赵慧抗辩:同意依法分割,要求继承相应份额。

被告陈梅、赵萌、赵蕊抗辩:程序上原告起诉已超 20 年应驳回;实体上应多分遗产,主张房屋归二人所有并支付折价款。

二、裁判结果

原告赵磊、被告赵静、被告赵慧各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院内西房三间(一号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赵雅、被告赵欣各继承一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陈梅、被告赵萌、被告赵蕊各继承一号房屋十五分之一的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法律适用与继承启动

本案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建国 2001 年去世、孙兰 2006 年去世后,二人遗产(一号房屋)一直未分割,且无有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 法定继承与转继承认定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赵建国与孙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五名子女,各应继承一号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

1)赵峰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五分之一份额由女儿赵雅、赵欣转继承,二人各得十分之一份额;

2)赵洋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的五分之一份额由妻子陈梅、女儿赵萌、赵蕊转继承,三人各得十五分之一份额。

3. 分割方式与相关主张审查

一号房屋作为整体建筑,不易进行实物分割,故按份额析产继承。

1)陈梅、赵萌、赵蕊主张多分遗产及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依据: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或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赡养义务;主张的装修添附无证据佐证,即便存在,其长期占有房屋并出租获利,已享有相应权益,不构成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多分的理由;户口是否在房屋所在地、是否无住房,并非法定多分遗产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2)关于诉讼时效抗辩,因遗产一直未分割,继承人对房屋处于共有状态,赵磊起诉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受 20 年诉讼时效限制,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一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及转继承规则确定份额,各方的特殊主张均无充分依据改变均等继承原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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