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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儿子主张继承父母院落北房,因房屋已拆迁、利益分配已判,法院驳回诉求!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王芳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三女,分别是儿子李敏(原告)、长女李雪、次女李娜、三女李娟。李建国于 2011 年 5 月 1 日去世,王芳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去世,二人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

(二)房屋背景与前期纠纷事实

房屋权属基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某村一号院落,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建国。2004 年,李建国、王芳、李雪、李娜、李娟曾以分家析产为由将李敏及其配偶赵华诉至法院,本院作出 K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号院落内北房四间归李建国、王芳共同所有,西房二间、东房二间归李敏、赵华所有,院落由双方共同使用。

腾退补偿协议签订:2017 年 3 月,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民委员会(腾退人,简称百善村委会)与王芳(被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及《房屋安置协议》,约定:

被腾退房屋为一号院落,宅基地面积 247.50 平方米,首层建筑面积 170.50 平方米;

认定安置人口 2 人,为王芳、李敏;

腾退补偿补助款总额 2029718 元(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378675 元、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 520170 元等);

认购安置房面积 120 平方米(购房款 242000 元,扣除后余款 1787718 元,待交房后由乙开发公司支付)。

前期诉讼与生效判决:

李敏曾起诉请求确认《腾退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协议》无效,本院作出 A 号、E 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其诉求;李敏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B 号、F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李敏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H 号、I 号、J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或终结审查。

2018 年,王芳、李娜、李娟以分家析产、继承为由起诉李敏、赵华及甲拆迁公司、百善村委会、乙开发公司,本院作出 C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一号院落内有北房、东房、西房、南房”,判决:

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腾退补偿余款由王芳分得 744555 元,李敏、赵华共分得 998339 元,李娜、李娟各分得 22412 元;

120 平方米安置房认购面积,王芳、李敏各享有 60 平方米。

李敏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D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李敏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G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其他争议:李雪、李娜、李娟提交《赠与协议》一份,载明 “王芳自愿将其享有的安置房份额及腾退补偿款赠与李娜”,并称双方另有其他纠纷正在处理;各方均确认,因李敏未交付其占用的南房,腾退补偿余款尚未由乙开发公司发放。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敏诉求

判令自己继承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某村一号院落内四间北房,自己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补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李娜、李娟、李雪答辩意见

不同意李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号院落及房屋已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相关拆迁利益(含四间北房的利益)已由生效判决分割完毕,李敏主张继承实体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敏的诉求属于重复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本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就一号院落拆迁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李敏主张继承的四间北房所转化的拆迁利益)进行了依法分割,明确了各方对腾退补偿款、安置房认购面积的权利。

现《腾退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协议》均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且未被解除或撤销,一号院落的实体房屋已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李敏再主张继承原院落内的四间北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综上,对李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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