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张建国与原告刘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伟系二人养子。张建国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庭审中,刘芳、张伟均确认张建国生前未留有遗嘱,一致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2016 年 4 月,张建国与甲公司(案外人,定向安置房开发商)签订《朝阳区某定向安置房项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2019 年 12 月 4 日,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建国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张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财产约定。
刘芳主张 “房屋应归自己全部继承,愿意向张伟支付 42 万元折价款”;张伟辩称 “不同意接受折价款,应直接继承房屋 25% 份额”,理由为 “刘芳年事已高需自己照顾,且刘芳有退休工资及固定房租收入,无需变卖房屋”,双方就房屋继承方式未达成一致,故刘芳诉至法院。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刘芳诉求
依法判令由自己继承、所有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判令自己向被告张伟支付房屋折价款 42 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张伟承担。
(二)被告张伟答辩意见
不同意刘芳 “支付折价款、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的诉求;
主张一号房屋为张建国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继承房屋 25% 的份额;
认为刘芳年事已高需自己照顾,且刘芳有退休工资及固定房租收入,无需变卖房屋,应保留房屋共有状态;
本案诉讼费应由刘芳承担。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刘芳继承、所有五分之四份额,由被告张伟继承、所有五分之一份额;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份额调整)、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原则)。
(二)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
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屋 50% 份额属于刘芳个人财产,剩余 50% 份额为张建国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三)继承人范围与份额确定
继承人范围:张建国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刘芳、养子张伟,二人均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均有权继承张建国的遗产;
份额调整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刘芳作为张建国的配偶,长期与张建国共同生活,对其日常生活照料较多,符合 “可以多分” 的情形;
(四)原告 “支付折价款” 诉求的处理
刘芳主张 “房屋归自己全部所有,支付 42 万元折价款”,但张伟明确不同意接受折价款、要求保留房屋份额,且房屋作为不动产,分割时应遵循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现有证据显示刘芳有退休工资及固定房租收入,无需通过变卖房屋保障生活,故对其 “支付折价款、房屋归其全部所有” 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房屋按份额共有。
综上,原告刘芳的部分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对房屋份额作出分割,驳回其 “支付折价款” 的诉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