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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资购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父母写的情况说明真伪难辨,应该由谁举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9

公有住房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单位根据职工的级别分配住房,后来房改,职工可以按成本价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经常出现子女出钱的情况,当时怎么说的都有,有的父母说哪个子女出钱买,这个房子就归谁;有的说的是子女孝顺父母,替父母出钱购买,房屋仍归父母;有的说子女先垫付,将来父母把钱还给子女,房子仍归父母;有的出钱的子女让父母给写了一个情况说明,说这个房子是大女儿出的钱,将来这个房子由大女儿继承。还有的写这个房子是大女儿出的钱,房子归大女儿所有。

这就会出问题了,如果写的是由大女儿继承,这个情况说明就应定性为遗嘱,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必然本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要是打印的,需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见证,如果不符合法定形式,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是自书遗嘱,对方不认可真实性,遗嘱持有人就要申请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或者鉴定不出来,遗嘱持有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写的是归大女儿所有,即使是父亲本人书写,因为房屋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也需要有母亲签字,这种情况就算是借名买房协议,法律对于协议的形式要求,没有遗嘱那么严格,没有要求必须本人书写,也没有要求需要有见证人。这种情况,如果对方不认可真实性,就由对方申请鉴定,如果对方不申请鉴定或者鉴定不出来,就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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