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夫妻有一儿一女,两位老人有两套房子,一大一小,生前两位老人和儿子一家居住在大房子里,女儿女婿居住在小房子中,虽然子女都很孝顺,但老刘夫妻觉得和儿子同住,饮食起居,生病护理都是儿子儿媳主要承担的,老两口商量后就在生前将大房子过户到了儿子名下。老人去世后,女儿认为两套房应该一家一套,儿子照顾多一些,拿了大房也可以,小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儿子则认为,大房是老人生前赠予给自己的,小房子仍然在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前也没有留下遗嘱,应该按照遗产分配,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小房子属于遗产,儿子继承 70% 的遗产份额,理由是《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老人生前和儿子一家同住,照顾老人饮食起居,并且在精神陪伴上也给了老人更多的安慰,这就是典型的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反观女儿虽然也孝顺,但没和老人同住,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明显比儿子少。
由此我们看出,并不是获得了老人的财产就不能参与老人其他遗产的继承,关键是在于老人对自己的遗产是否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没有,就应按照法定继承,而对于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即使已经获得老人其他财产,对于遗产仍然可以要求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