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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的形式合法性”“法定继承的房屋份额分配” 是高频争议点。本案中,被继承人陈峰(2022 年 11 月去世)的母亲李桂兰,面对陈峰之女陈曦以 “代书遗嘱” 主张独占 “一号房屋” 的诉求,以 “遗嘱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形式” 抗辩。最终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判决李桂兰与陈曦均等继承 “一号房屋”(各占 50% 份额),依法维护了李桂兰的法定继承权。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李桂兰(被告,胜诉方)与陈建国(1990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七子,第四子为陈峰(被继承人,2022 年 11 月去世)。
陈峰一生经历三次婚姻:①1980 年与刘敏结婚,1991 年离婚,育有一子陈阳(2012 年 1 月去世);②1992 年与张婷结婚,1993 年离婚,无子女;③2001 年与周莉结婚,2021 年 9 月协议离婚,约定 “女儿陈曦(原告)随陈峰生活,全部共同财产归陈峰所有”。
陈峰父母中,陈建国先于其去世,仅李桂兰在世;子女仅陈曦,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范围:一号房屋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地址)于 2003 年 2 月登记在陈峰名下,系其离婚后个人合法财产,无其他共有人,为本案核心继承标的。
争议核心:代书遗嘱效力与房屋继承方式
陈曦起诉请求:①确认陈峰 2022 年 8 月 21 日订立的代书遗嘱有效;②“一号房屋” 归其个人所有。
陈曦证据:代书遗嘱 1 份,内容为 “一号房屋及全部财产由陈曦继承”,落款有陈峰签字捺印(日期标注为 “228 月 21 日”)、陈曦签字捺印,但无任何见证人签名。
李桂兰抗辩:①代书遗嘱未按法律规定安排见证人,形式不合法,应属无效;②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房屋”。
三、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因缺失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曦提交的代书遗嘱既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无见证人签名,完全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无法证明遗嘱内容是陈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房屋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与房屋份额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陈峰去世时已离婚(无配偶),父母仅李桂兰在世,子女仅陈曦存活,故法定继承人仅李桂兰与陈曦二人。
依据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的规则,“一号房屋” 作为陈峰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李桂兰与陈曦各继承 50% 份额。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曦与被告李桂兰各继承 50% 份额。
五、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必须严守 “双见证 + 全签名” 要求
订立代书遗嘱时,需邀请 2 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邻居、同事,非继承人、债权人)全程在场,由其中 1 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2 名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标注完整年月日(精确到日),避免因 “无见证人”“签名不全”“日期模糊” 导致遗嘱无效。
法定继承需提前固定 “继承人范围” 证据
涉及房屋法定继承时,需收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表),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存活情况,避免因 “遗漏继承人” 引发后续纠纷。
共有房屋需及时明确 “后续处置方案”
法定继承后房屋若为按份共有(如本案各占 50%),继承人可协商 “折价补偿”(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份额的市场价款)或 “共同使用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因居住、出租、出售等问题产生争议。
遗嘱订立后建议 “同步留存佐证材料”
若选择代书遗嘱处分房屋,除符合法定形式外,可同步录制遗嘱订立视频(记录见证人身份、遗嘱人表述意愿的过程),或留存遗嘱人、见证人的笔迹样本(如日常签字文件),为后续证明遗嘱真实性提供补充证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