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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被告无证据抗辩能否推翻遗嘱” 是实务中常见争议。本案中,张明作为被继承人刘兰的儿子,持刘兰 2011 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要求继承 “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某地址),弟弟张涛以 “不相信母亲会立遗嘱” 为由反对,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拒绝笔迹鉴定。最终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判决张明继承房屋,明确了 “自书遗嘱优先” 及 “举证不能需担责” 的裁判规则。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军(1986 年 6 月去世,因死亡注销户口)与刘兰(2018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子女:长女张燕、次女张丽、长子张明(原告,胜诉方)、次子张涛(被告)。
张建军、刘兰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案件审理中,张燕、张丽提交书面声明,明确放弃继承刘兰的遗产。
房屋背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
1998 年 12 月,刘兰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2001 年 5 月,房屋登记在刘兰名下。
张明主张 “房屋由自己出资,仅以母亲名义购买”,张涛不认可该出资主张,但双方均确认 “一号房屋属于刘兰个人财产”,无其他共有人。
争议核心:自书遗嘱效力与被告抗辩
张明起诉请求:判令 “一号房屋” 由其继承(依据刘兰自书遗嘱)。关键证据与抗辩如下:
张明证据:①2011 年 10 月 2 日刘兰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及存款,我死后全部归儿子张明一人所有,与其他人无关”,落款有刘兰签名及日期;②火化证明、骨灰安葬协议及发票,佐证自己长期照顾刘兰,尽到赡养义务;③民事裁定书,证明张涛、张燕、张丽曾就继承起诉,后因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张涛抗辩:①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称 “母亲不可能立这份遗嘱”;②主张 “房屋应留作念想,不分割”;③称 “后期张明换锁不让自己看望母亲”,但未提交证据;④明确表示 “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继承,适用《继承法》
刘兰于 2018 年去世(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继承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房屋属性:刘兰的个人遗产,可依法继承
“一号房屋” 系刘兰在丈夫张建军去世后购买,登记在刘兰名下,双方均认可其为刘兰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属于刘兰的合法遗产,具备继承条件。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被告抗辩无证据不被采信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需满足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大要件:
张明提交的遗嘱,有刘兰亲笔签名及 2011 年 10 月 2 日的日期,内容明确(房屋归张明),形式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张涛虽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刘兰生前笔迹异议、立遗嘱时意识不清的医疗记录等),且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不利后果;
张明提交的赡养证据(火化、安葬材料),进一步印证其与刘兰的亲密关系,侧面支撑遗嘱的真实性。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兰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明继承所有。
五、律师建议
自书遗嘱需守 “三要素”,避免形式瑕疵
订立自书遗嘱时,必须全程亲笔书写(不可打印后签名),末尾务必签署本人姓名,并标注完整年月日(精确到日);建议将遗嘱与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一同保存,便于后续核对笔迹。
出资主张需留证,避免 “口说无凭”
若以他人名义购房(如子女以父母名义买房),需留存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款发票原件、双方书面协议),明确 “代持关系”,避免日后因 “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不符” 引发争议。
放弃继承需 “书面声明”,避免反悔纠纷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需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放弃的遗产范围),最好经公证处公证或在法院审理中当庭确认,避免后续以 “未明确放弃” 为由反悔。
抗辩需提 “实质证据”,拒绝鉴定难获支持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时,需提交 “对抗性证据”(如遗嘱人笔迹样本、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医疗诊断);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笔迹鉴定或行为能力鉴定的,法院可能直接采信对方提交的遗嘱证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