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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丈夫女儿双亡,房屋该归妻子还是妹妹?
张桂英(原告,被继承人王建国妻子,胜诉方)起诉王丽(被告,被继承人妹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通州区)由自己继承所有;2. 判令王丽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
张桂英主张:
自己与王建国(2012 年去世)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莉(2023 年去世);王建国父母早已去世,王莉未婚无子女,王丽是王建国唯一妹妹。
“一号房屋” 是 2000 年王建国婚内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得,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现第一顺序继承人仅自己一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王丽需配合过户。
王丽未到庭答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继承关系:王建国 2012 年去世,父母先于其去世;独女王莉 2023 年去世,无配偶子女;张桂英是王建国配偶,王丽是王建国妹妹(第二顺序继承人)。
房屋背景:“一号房屋” 为 2000 年王建国婚内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建筑面积 56.2 平方米,系王建国与张桂英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情况:王丽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张桂英提交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死亡证明等证据,完整佐证亲属关系与房屋权属。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的遗产份额应如何继承?
王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主张房屋权利?
2. 胜诉关键:权属清晰 + 继承人唯一 + 被告弃权
(1)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桂英先得一半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份额)。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是王建国婚内与甲公司购得,虽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但无特殊约定,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桂英作为配偶,自然享有 50% 的房屋份额,该部分不属遗产,直接归其所有。
(2)王建国的遗产份额,张桂英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事实推导:王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房屋份额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本为王建国的配偶张桂英、女儿王莉、父母,但王建国父母早已去世,独女王莉后于王建国去世且无子女,王莉应继承的份额因无继承人,最终仍归张桂英所有。王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主张遗产。
(3)被告缺席不影响裁判,证据充分即可定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唤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事实推导:王丽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权利。张桂英提交的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亲属死亡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亲属关系、房屋权属及继承资格,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其诉求。
(4)配合过户是法定义务,王丽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人应返还财产,相关人应配合)。
事实推导:张桂英已依法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王丽作为王建国的妹妹,对房屋无任何权利,但在办理过户时可能涉及亲属关系核查等程序,其配合过户是保障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法定义务,法院需强制其履行。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 “一号房屋” 归原告张桂英继承所有;
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张桂英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张桂英名下;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桂英承担(张桂英已同意)。
四、案件启示
1. 配偶继承夫妻共同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锁定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先分一半份额
提交结婚证、购房合同(需体现婚内购买)、产权证等,证明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析出 50% 份额归自己所有,剩余 50% 再作为遗产分割,这是权益基础。
(2)厘清继承人范围,排除无关人员权利
梳理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生存情况,收集死亡证明、无子女证明等,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仅自己一人,排除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的权利主张。
(3)被告缺席别怕,证据充分即可胜诉
若被告拒不到庭,提前准备完整证据链(亲属关系、房屋权属、死亡证明等),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只要证据能证明诉求,即使对方缺席也能胜诉。
2. 处理婚内房屋继承:2 个关键提醒
(1)及时办理继承,避免时间越久越复杂
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梳理继承关系并起诉,避免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档案等证据灭失,尤其涉及多代继承人相继离世的情况,早处理早定权。
(2)提前留存亲属关系证明,减少举证麻烦
日常留存父母、子女的户籍材料、死亡证明等,若涉及独生子女无后代,提前开具 “无婚姻登记证明”“无子女证明”,避免继承时因举证困难延误进程。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夫妻共同房屋先分配偶一半,剩余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插手”。配偶作为最优先的继承人,只要能证明房屋属婚内财产且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使其他亲属缺席或潜在争议,也能顺利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