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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证人的录像遗嘱不算数,原告获赠与分房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录像遗嘱能算数吗?房屋与存款该怎么分?

蔡敏(原告一,被继承人蔡建国长女,胜诉方)、蔡婷(原告二,被继承人孙子蔡峰之女)起诉李娟(被告一,被继承人妻子)、蔡燕(被告二,被继承人次女)、陈丽(被告三,蔡峰再婚妻子)、蔡琪(被告四,蔡峰与陈丽之女),诉求:1. 依法继承 “一号房屋”(朝阳区)相关份额;2. 依法分割蔡建国遗留的基金及建行存款 1545.61 元。

蔡敏、蔡婷主张:

蔡建国(2009 年去世)与李娟育有蔡峰(2017 年去世)、蔡敏、蔡燕三子女,蔡建国无遗嘱,遗产应法定继承;“一号房屋” 是蔡建国与李娟的夫妻共同财产。

蔡婷提交 2017 年 7 月拍摄的录像,主张蔡峰立有录音录像遗嘱,将其从蔡建国处继承的份额赠与自己。

蔡敏提交 2007-2009 年陪同蔡建国就医的病历,主张对父亲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李娟、蔡燕辩称:同意蔡婷继承蔡峰的遗产份额;李娟称曾被误导签署放弃继承蔡峰遗产的材料,并非真实意愿,且自愿将自己在 “一号房屋” 的全部份额及继承蔡建国的份额赠与蔡敏。

陈丽、蔡琪辩称:不认可录像遗嘱效力,蔡峰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差、表述不清,遗嘱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蔡峰也对蔡建国尽了赡养义务。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遗产:蔡建国 2009 年去世,李娟健在;蔡峰先于李娟去世,与前妻育有蔡婷,与陈丽育有蔡琪;“一号房屋” 为蔡建国与李娟夫妻共同财产,蔡建国遗留基金 5239.92 元、建行存款 1545.61 元。

遗嘱争议:蔡婷提交的录像中仅蔡峰一人,其躺在病床上,表述断断续续,未明确财产坐落、处分份额及继承人,陈丽质疑其民事行为能力。

份额赠与:李娟提交声明,自愿将 “一号房屋” 的个人份额及继承蔡建国的份额均赠与蔡敏;称放弃继承蔡峰遗产的签字是被误导,非真实意愿。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蔡峰的录像是否构成有效录音录像遗嘱?

李娟的份额赠与能否成立?遗产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无效 + 赠与合法 + 份额计算清晰

1)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遗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事实推导:蔡婷提交的录像中仅有蔡峰一人,无任何见证人在场,缺少录音录像遗嘱的核心形式要件;且录像中蔡峰表述不清,无法明确财产信息与继承主体,即使不考虑见证人问题,也因 “意思表示不明确” 不具备效力,故蔡峰的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2)李娟的份额赠与真实合法,蔡敏获权益加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事实推导:李娟作为 “一号房屋” 的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及继承蔡建国的份额有处分权,其提交的书面声明明确将份额赠与蔡敏,是真实意思表示;其对 “放弃继承蔡峰遗产” 的签字作出 “被误导” 的合理解释,法院采信其主张,认定未放弃继承,进一步夯实赠与基础。

3)赡养义务均未达 “多分” 标准,遗产按法定均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尽主要义务可多分)。

事实推导:蔡敏提交的就医病历、陈丽主张的蔡峰赡养行为,均属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付出远超其他继承人”,不符合 “多分遗产” 的法定条件,蔡建国的遗产份额需按法定继承均分。

4)遗产份额层层拆分,蔡敏获多数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规则)。

事实推导:① 房屋份额:“一号房屋” 一半归李娟,另一半由蔡建国的继承人(李娟、蔡峰、蔡敏、蔡燕)各继承 1/4;蔡峰的 1/4 份额由其继承人(李娟、陈丽、蔡婷、蔡琪)各继承 1/16;李娟将自身 50%+ 继承的 1/4+1/16 份额赠与蔡敏,最终蔡敏获 25/32 份额,蔡婷、陈丽、蔡琪各获 1/32 份额,蔡燕获 4/32 份额。② 存款与基金:合计 6785.53 元,按房屋份额比例分配,蔡敏获全部资产后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蔡敏继承三十二分之二十五产权份额、原告蔡婷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蔡燕继承八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陈丽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蔡琪继承三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被继承人蔡建国银行遗留的基金理财产品 5239.92 元、存款余额 1545.61 元归原告蔡敏所有,蔡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蔡婷 212 元、陈丽 212 元、蔡琪 212 元、蔡燕 848 元;

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主张遗产分割(含遗嘱争议):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精准狙击遗嘱瑕疵,否定无效遗嘱

若对方提交录音录像遗嘱,重点核查 “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意思表示是否明确”“财产信息是否清晰”,缺少任一要件即可主张遗嘱无效,本案中 “无见证人” 成为关键突破口。

2)锁定亲属赠与意愿,扩大自身份额

若被继承人配偶或其他亲属愿意赠与份额,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声明,明确赠与的财产范围(如 “房屋全部份额及继承份额”),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依,本案中李娟的书面赠与直接让蔡敏获得多数份额。

3)梳理继承关系,精准计算份额

提前绘制亲属关系图,明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结合 “夫妻共同财产析出→被继承人份额继承→继承人份额再分配” 的逻辑计算权益,确保主张的份额有法律依据。

2. 订立录音录像遗嘱:2 个关键提醒

1)严格满足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见证过程;遗嘱人需清晰表述财产信息、处分意愿及继承人姓名,避免模糊表述。

2)同步留存行为能力证据

若立遗嘱人身体欠佳,需同步录制其神志清醒的片段,或附医院体检报告、医生证言,避免日后被质疑 “无民事行为能力” 导致遗嘱无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极为严格,缺少见证人即无效;亲属的合法赠与可直接扩大继承人权益,而一般赡养义务难以构成多分遗产的理由”。遇此类纠纷,需先核查遗嘱效力,再梳理继承与赠与关系,精准计算份额才能最大化保障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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